环境污染案已启动赔偿磋商,公益诉讼就能立即撤诉吗?
环保组织第一次因政府可能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而申请撤诉,法院未准许;相关污染整改与公共利益请求实际实现后,第二次撤诉才获支持。文章通过两次申请的差异,区分“启动磋商”“形成协议”和“公共利益得到保护”,说明公益诉讼为何不能只看原被告意愿。
CASE LIBRARY
从你关心的问题开始,找到值得细读的案例。
环保组织第一次因政府可能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而申请撤诉,法院未准许;相关污染整改与公共利益请求实际实现后,第二次撤诉才获支持。文章通过两次申请的差异,区分“启动磋商”“形成协议”和“公共利益得到保护”,说明公益诉讼为何不能只看原被告意愿。
一套放射医疗设备辗转使用后长期闲置,许可使用人与实际使用人争执处置责任。法院采取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并判三家主体连带承担290万元处置费。本文解释尚未造成现实污染时为何仍可追责,以及本案连带责任成立需要哪些特定事实。
某水电站涉及珍稀鱼类栖息地,环保组织请求停建、赔偿等。法院既审查合法环评,也考察针对性保护措施和整改验收,最终驳回请求。文章说明环评批复并非一张永久免责证,既往行政处罚也不自动证明当前仍有重大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