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拍摄的十三段古装短视频被做成换脸模板,用户观看广告或购买会员后便能使用并保存。法院结合视频独创性、模板内容和经营者实际参与方式,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换掉面孔,并不当然取得使用其余画面的授权。
画面里的人脸换了,服饰、动作、场景和镜头却仍来自原视频。这段视频是否就变成可以任意使用的新素材?陈某与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纠纷说明,技术处理改变了面孔,并不必然改变作品使用的权利基础。
十三段视频,被放进换脸服务的模板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记载,陈某制作的十三段古装短视频被某换脸小程序用作模板,每段约十秒。用户可以通过观看广告或购买会员,替换模板中的面孔并保存生成的视频。陈某因此起诉经营公司,主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判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7500元,案号为(2024)沪0114民初1326号,双方均未上诉。诉讼过程中公司已删除相关内容,陈某撤回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诉请。已撤回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判决支持的内容。
视频很短,为什么仍可能是作品
法院关注的不是单纯时长,而是内容是否体现独创性。公开摘要提到,涉案视频在编排、拍摄角度和景别等方面包含创作者的选择,被认定为视听作品。
这不意味着任何十秒视频都当然达到同样条件。分析另一个片段时,需要具体指出哪些画面组织与拍摄表达体现了创作,而不是只说“我拍过”或者“发布得早”。原始素材、剪辑工程、形成过程等,可以帮助把创作主张与最终画面联系起来。
同样,人物穿着古装、采用某类场景,只是内容层面的描述。主张著作权时,还要辨认自己要求保护的具体表达,不能把一个拍摄题材或风格据为己有。
换了面孔,为什么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案比较了模板与原视频。除人物面部被替换之外,背景、服饰、动作和镜头安排等内容仍然对应,法院据此认定存在实质性相似,并未接受以换脸处理主张具有独创性改编、合理使用的抗辩。
从本案可以提出一个核查问题:新处理究竟改变了哪些内容,又保留和利用了哪些属于他人的表达?仅列出使用了某种新技术,不能替代逐项比较,也不能自动证明已经取得传播原素材的许可。
用户在应用中能够调用模板、完成处理并保存结果,也说明这次使用进入了具体服务流程。该流程与个人仅在本地学习、欣赏材料并不是同一事实背景。合理使用有法定条件,不能单凭“只是娱乐”或“标注原视频出处”就直接成立。
技术中立抗辩,为何要看公司实际做了什么
公开案例中,经营者不仅提供换脸工具,还提供相关素材、平台和技术服务,并通过广告或会员方式运营。法院结合这些参与方式判断其责任,没有接受以技术中立为由排除侵权的主张。
这是一项依赖具体业务流程的评价,不能据此写成所有人工智能工具都对用户上传的一切内容承担相同责任。分析其他服务时,应当查明素材由谁选择和上传、谁决定公开展示、谁向用户提供、怎样获得收益,以及是否存在授权。平台名称或技术名称本身不能回答这些问题。
对于制作模板的一方,也不能把“用户最后点击生成”当成此前素材使用的授权来源。作品进入模板库与用户生成结果是两个环节,需要分别核对各自实际使用的内容和权利依据。
著作权与肖像权不能相互替代
本案公开的裁判内容围绕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展开,并未据此认定一切换脸行为的肖像权后果。视频作品的权利与可识别自然人的肖像权益属于不同问题,许可其中一项,不代表其他权利已经一并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肖像权益及使用限制。审查一个换脸项目时,既要核对视频来源,也要辨明人物形象使用涉及谁、取得了什么同意,不能只找到一份素材购买凭证就结束核查。
可以先整理两条材料线索
创作者可整理原始拍摄文件、工程文件、首次发布记录,以及涉案模板的访问路径、完整画面和可使用方式。比较时尽量展示连续片段,把相同与不同的部分分别列明,避免只截一帧就推定全部内容相同。
运营者则可检查素材来源、授权范围、上传和处理记录、广告与会员流程,以及收到异议后的处理记录。7500元是本案具体判赔结果,公开摘要未展示完整计算过程,不能被当作换脸模板的固定使用成本。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4案“AI换脸”著作权侵权案,2025年4月21日发布,属于官方案例摘要,并非判决书全文。
规则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合理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肖像权规定。关于肖像权的讨论是对相似使用场景的补充分析,原案公布的裁判内容仍是著作权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