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人走股留”,公司章程回购条款何时有效
员工成为改制公司股东后辞职,按章程领取退股款,又要求恢复股东资格。指导案例96号支持特定改制背景下的约定回购。本文说明初始章程与真实退股合意的重要性,并区分章程回购、异议股东回购及抽逃出资,避免把个案结论套用于所有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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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成为改制公司股东后辞职,按章程领取退股款,又要求恢复股东资格。指导案例96号支持特定改制背景下的约定回购。本文说明初始章程与真实退股合意的重要性,并区分章程回购、异议股东回购及抽逃出资,避免把个案结论套用于所有股权激励。
股权分期付款与普通商品分期买卖不能简单等同。指导案例67号中,受让人迟付第二期价款,转让人据此通知解除,法院未支持机械套用普通分期付款买卖规则。本文分析根本违约、催告和股权交易特性,并提示民法典施行后的规范衔接。解除通知也需要有实质权利基础才能生效。
同一老板、同一地址并不必然让关联企业共同还债。指导案例15号中,人员、业务及财务高度混同,资金和财产已难区分,法院判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解释人格否认的关键证据,并说明为何不能把公司责任自动扩展到全部自然人股东。责任应以具体滥用事实及其损害为基础。
董事会认为总经理擅自炒股而将其免职,股东要求法院审查理由真假。指导案例10号将审查重点放在会议程序、表决方式及章程权限。本文解释公司职务与劳动关系的不同、决议瑕疵的分类,以及旧案例在新公司法框架下的使用边界。诉讼目标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
经营正常、账面盈利,是否足以否定公司解散请求?指导案例8号将审查重点放在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机制是否实际失灵。本文结合两名股东各半持股的长期僵局,说明司法解散的严格条件、其他解决途径以及2024年新公司法施行后的时间适用。公司盈利不能代替对治理机构运行的审查。
一方按股权协议支付60万元,另一方却迟迟不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最终被判解除协议并退款。这个结果不能简化为没有工商登记就没有股权。需要分别核对合同义务、股东名册和登记状态,以及违约是否已经影响交易目的。
成为公司股东后,李某要求查阅公司资料,却因同时经营竞争业务,未能获得账簿查阅支持。法院为何仍支持其查阅章程和财务报告?结合这起旧案与202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需要区分材料种类、查阅目的以及公司拒绝的具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