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卡可以不限次使用,不代表商家中途停业后可以按消费者实际去过几次结账。白某案按停业后未提供服务的时间比例判返预付款,也把停业至解除之间纳入计算。本文说明计时合同如何识别、为何不能让诉讼耗时继续消耗服务期限。
年卡约定的是一段持续可用的服务
白某向经营儿童游乐场的李某支付八百元,双方口头约定一年的会员期限,期间可以不限次数入场。开始使用数月后,游乐场停业,白某无法继续享受服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费用。
法院认定经营者未按约提供服务,应返还剩余期限对应的预付款。计算从停止服务之日开始,而非等到法院解除合同那天才起算,最终判返五百九十九元。该金额来自本案实际期限与价款,不能直接套到其他年卡。
不限次数不是按次计费
计时年卡的核心利益,是在约定期间持续获得使用机会。消费者去得多或少,通常不改变该段期间可用服务的对价结构。若经营者停业,不能临时按单次门票价格倒算,把之前几次使用折成高价,再称余额已经耗尽。
相反,明确购买固定次数的合同,应核对次数和约定价格,不能机械套用剩余月份比例。混合套餐可能同时含计时、计次及单独项目,应先分解合同承诺,确定每部分如何履行,避免用一种计算方法覆盖所有内容。
停止服务到解除的间隔不能由消费者承担
本案起诉解除时,停业已持续一段时间。如果只算解除后剩余期限,经营者会因为协商和审理耗时而减少退款;消费者明明不能进场,年卡余额却继续流失。这与实际履行状态不符。
2025年施行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对停止服务后计时合同退款有明确规定。新案件应核对该解释的适用及过渡安排;对本案历史事实,则保留原公开裁判依据。停业日期有争议时,应查通知、闭店现场、预约拒绝及客服等资料。
口头约定也需要还原期限与收款人
没有纸质合同,不意味着付款后不受保护。转账、聊天、会员登记和入场规则可用于证明年卡价款、有效期及不限次的承诺。需要辨明收款人是个体经营者、公司工作人员还是代收者,再确定请求对象。
本案李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能推广为所有门店的店长都要以个人财产退款。如果加盟、转店或换经营者,应核对原合同、承接及消费者同意情况,不能仅因招牌还在就认定债务已经自动转移。
退款表应保留完整的计算依据
整理时可分别写明总价、约定起止、停止服务、全部及剩余履行期限,并把已退金额列出。按天或按其他约定单位计算,仍须保持分子分母一致,不能用月份概数计算后声称是法院精确认定。
若仅短暂维修、另有等值服务可用,是否已经达到解除和退款条件,需要结合影响、持续时间与合同目的审查。本案是经营者停业后不能继续履行,不是消费者个人暂时不去就可把任何闲置时间全部退回。
规则保护可用服务,也要求准确提出请求
消费者可以先明确退款与继续履行的选择,保留提出要求的记录。经营者若主张已经转到其他店,应说明服务内容、距离、质量及是否取得必要同意,而不能单方决定消费者必须接受任意替代。
公开材料未披露停业原因及额外赔偿,不应把本案补写为诈骗或全额惩罚性赔偿。本文讨论计时余额的计算边界,后续利息、合理费用等请求仍应有相应依据和事实支持。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案例二(网页公布日期:2025-03-14)。《民法典》官方全文。案例事实与结果限于公开材料;情形比较及证据观察为本文分析。
现行衔接: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2025-05-01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