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专利权人起诉确认某仿制药方案落入保护范围,最高法批评仿制药申请人的声明和通知不规范,但技术比对后仍认定未落入。药品专利链接中的程序行为与实体技术判断需要分别处理,批评声明瑕疵不等于判定侵权,申报资料也不能被市场宣传替代。

同一案件中,程序评价与实体结论不同

某药品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提起链接诉讼,请求确认某药业公司申请注册的仿制药方案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一审驳回请求后,专利权人上诉。最高法二审维持驳回结果,同时指出仿制药申请人针对相关权利要求作声明及通知存在不当。

具体而言,申请人未针对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声明,也未及时将声明及依据通知被仿制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法院对这些行为予以批评,但经过技术比对,仍认定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到底确认什么

现行专利法第七十六条为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的专利争议提供诉讼入口。有关案件的重要任务,是判断申请注册药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进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使上市审批与专利保护可以依法衔接。

这与已经上市销售后的损害赔偿诉讼并非完全相同。本文不能把本案的未落入确认直接改称为所有生产销售行为获得永久免责,也不能仅依据本案结果推断药品已经取得所有行政许可。不同程序处理的问题应各自核对。

为什么原则上采用申报资料进行比对

申请注册的仿制药,其拟上市技术方案主要体现在申报资料中。最高法明确,比对原则上应以这些资料为依据,避免用另一批与申报方案不一致的样品或抽象宣传,替代真正申请审批的方案。

这里仍需结合权利要求解释和技术资料判断,不能只看药名相近、适应症相同,或宣称具有相同治疗作用就认定落入。公开摘要没有披露完整的制剂技术细节,文章不自行推测哪种成分或比例导致了本案结果。

声明义务为什么仍然需要认真履行

声明与通知有助于专利权人及时识别争议并选择救济。即使实体上最终不落入,程序不规范仍可能增加审查和诉讼成本。法院在维持实体结果时点出问题,说明对程序要求的评价并没有因此消失。

但程序瑕疵的具体法律后果,应依据相应制度和请求判断,不应把批评意见扩大成已经判处惩罚性赔偿或当然批准上市。原案没有公开这样的结果,不能为了强化警示而增加未发生的责任。

准备争议时应把两套材料分别整理

专利方面需要明确权利状态、所主张权利要求及其解释依据;申请注册方面需要核对申报版本、技术方案、声明覆盖内容和通知过程。两套材料最终在技术比对中相接,但不能用一方程序做得不好来替代另一方的实体证明。

企业开展仿制研发时,应同步安排专利检索和规范声明;权利人起诉时,也应把主张指向真实申报方案。本案最直接的边界是:程序规范值得遵守,实体保护范围仍须依法独立判断,任何一项都不能仅凭药品行业身份预先决定。

申报版本变化需要重新对应

技术比对针对的是具体申请方案。如果申报资料后来依法发生调整,讨论范围就应核对所争议的版本和程序节点,不能把一次未落入判断无限延伸到所有未来配方或生产工艺。

权利人提交主张时,也应明确对应哪些权利要求,避免只讲药物名称。声明程序、申报技术和专利范围三组资料互相衔接,任何一组发生变化,都应说明是否影响既有判断,不能靠市场宣传一句相同功效替代技术分析。

资料来源

2024-02-23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例5《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本文依据公开案例摘要分析;未披露的审理细节不作补充。

延伸研究:技术秘密高额赔偿如何论证:利润归因、惩罚倍数与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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