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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请求返还房屋,也要面对自己取得房屋时作出的居住承诺。唐某三人受赠并继承房屋后,承诺父亲及其续弦终身无偿居住,父亲去世后却要求继母腾退。法院依承诺驳回请求。本文重点区分旧案合同保护与现行居住权登记,避免把任何口头留住约定都当成已设立物权。

取得产权时附有明确居住承诺

唐某三人通过继承及父亲唐某某的赠与取得房屋,出具承诺书,允许父亲和其续弦在未离世前终身无偿居住,并对出租、出售、出借等处分作出限制。此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父亲去世后,子女以自己无房等理由请求继母返还房屋。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承诺真实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俞某某依承诺有权继续居住,也未违反相关使用限制,因此驳回唐某三人的请求。案件说明,产权证明不能让取得产权时负担的合法承诺自然消失。

不能只看谁是登记权利人

房屋所有权与他人依法享有的使用利益,可以同时存在。子女取得房屋时认可特定人员持续居住,后来不能仅因父亲去世或自身居住需求变化,就单方面取消对另一受保护人的承诺。

法院保护的基础在于具体约定和取得产权的背景,并非所有继父母、继母都天然享有对成年子女房屋的终身使用权。没有承诺、没有其他权利基础的案件,或承诺范围不同的案件,应作不同判断。

旧案保护不等于已经完成居住权登记

本案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官方也明确,当时法律尚未直接设定现行居住权制度,裁判以真实承诺及赠与所附义务保护居住利益。不能把2021年发布案例的日期误当成纠纷发生日期,再说法院已经确认完成现行物权登记。

现行民法典设置居住权,通常需要书面合同及登记。合同约定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义务,与是否已经设立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居住权,应分开判断。借鉴本案安排养老,应进一步落实当前制度要求。

终身住并非可以任意处分房屋

案例中的承诺限定为父亲及其续弦居住,并明确禁止相应处分,俞某某没有违反这一安排。享有使用利益的人也应依约使用,不能把“住到终身”自行扩大为可出租获利、转让给其他亲属或永久支配。

同样,子女如认为存在违约,也应证明具体事实并依适当途径处理,不能停水停电、强行换锁迫使搬离。对于重大修缮、费用承担、共同居住范围等,事先明确比在矛盾后争论一句话更有帮助。

怎样降低赠房后的养老风险

赠与前应核对权属、共有份额、抵押及其他负担,把居住对象、房间或范围、期限、费用和终止条件写清。若选择现行居住权,应依法办理相应登记,不能只在家庭群发一句“以后让你住”。

保存赠与文件、承诺原件和过户背景,也有助于说明交易整体。涉及配偶、共有人或其他家庭成员时,注意谁有权作出承诺、承诺约束谁。本案结论保护具体真实安排,不能替代对今天拟签文件和登记效力的逐项审查。

如果房屋后来出售给第三人,未登记使用约定能否约束新买受人,将涉及与本案不同的对抗问题。因此,养老安排不宜停留在家人之间的信任,完成适当登记和保留书面材料可以降低未来交易带来的不确定性。

官方出处与法源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2021-02-24发布;公开材料未披露案号)。法源核对见《民法典》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本文对证据、情境差异及适用边界的讨论为原创分析,不补充未披露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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