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对别人享有到期债权,也是可供执行的重要财产。侯某与邱某在收到法院通知后,虚假约定以10万元了结210余万元债权并申请解封房产,最终两人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区分正常折价和解与共谋减损财产,并说明恢复查封不等于此前拒执行为从未发生。
法院找到的财产是一笔对外债权
侯某因借款纠纷负有310万余元本金及利息的清偿义务。执行中,法院查明其对邱某还有210万余元到期债权,多次通知邱某暂停向侯某付款,改向法院账户履行。侯某在另一案件中也已申请执行邱某,并查封其房产。 此后,两人商定由邱某支付10万元,换取侯某放弃剩余债权、申请结案并解除房产查封。法院认定这是共同规避执行的虚假安排。经移送侦查和公诉,二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
和解自治受到执行程序的真实约束
债权人通常可以考虑成本、履行风险和解,但当其自己已负生效裁判义务,且对外债权进入执行控制后,不能通过假和解把本可清偿的财产转走。争点不只是折让比例高,而是协议是否真实、目的与执行结果如何。 公开案情还包括法院多次释法后两人仍否认串通、侯某持续不履行的事实。若债权本来难以收回,基于真实争议合理让步,并将所得用于履行,则与本案不同。但这些理由需要协商、债务状况及付款证据支持,不能事后只补一句“商业判断”。
邱某不是原判债务人,为何也承担刑责
邱某对申请执行人并非直接借款义务人,但其明知相关债权被法院要求控制,仍与侯某合谋以虚假协议保住房产。拒执犯罪的共同责任并不只围绕原判被告身份,还审查案外人是否知情并协助实施。 因此,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不能再仅把付款当作私人关系。通知的具体内容、送达和异议程序都要核对;确有债权债务争议应依法提出,不能与对方共同造假规避。反过来,也不能仅因第三人付款迟延就认定其参加拒执共谋。
债权减损和判决无法执行之间需要联系
刑事认定要解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处分行为和执行障碍。不是一发现低价放弃债权就结束证明。本案虚假和解推动解除另案房产查封,直接削弱了可供实现的财产基础,且导致侯某生效义务无法执行。 核对时应把两案文书、执行通知、和解内容、解封申请及资金实际去向相互对应。只拿一份协议而不说明其前后程序,难以完整展示影响;只证明没有收到钱,也未必能排除对方确实无财产的可能。
后来纠正,会影响处理却不自动抹除犯罪
审理阶段侯某供述虚假安排并表示撤销和解,另案法院重新查封房产。这有助于修复执行条件,不能简单写成财产永远损失,也不能据此说此前行为不再需要评价。是否已经实际清偿、清偿多少,应以执行记录另行说明。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拒执司法解释,明确列举恶意放弃债权、虚假和解等行为,同时仍要求有能力、拒不执行及相应严重情节。本文以现行解释说明判断结构,历史判决并非依据尚未施行的新解释作出。对债权人而言,提交可核实财产线索比只要求“把欠钱的人抓起来”更能帮助依法查明问题。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债务人另有债权,可提供对方主体、形成原因、结算与到期材料,交由法院依法调查,不能自行向第三人强索。第三人对债权存在或金额确有异议,应按通知和法定程序处理,不能以“私下已谈妥”为由拒绝说明。侯某案的危险点在于明知控制措施后共同制造假的放弃安排,而非要求执行中的所有商业争议都只能按面额全额清偿。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1(网页公布时间:2025-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