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业已确认合同到期终止,却拒绝交接,阻止新物业进场,能否再以仍在服务收取费用?何某案依据后合同交接义务驳回诉请。本文区分恶意占据与必要过渡服务,并说明业委会、物业和业主应保留哪些交接事实。
原物业知道终止安排,却没有交接
小区业委会函告原物业合同到期后另选服务人,并邀请其参与竞标。原物业回函表示合同到期自行终止。后来小区选定新物业、签订合同并通知交接,原物业却未在合理期限内退出,导致新物业长期不能进场。
原物业向业主何某追收终止后的物业费。法院依据民法典交接规定,认定其拒不退出和不履行交接义务,不能要求业主支付终止后的费用,驳回诉请。公开摘要没有披露拒退原因及另外主张损失的处理。
合同结束后仍有配合交接义务
物业服务关系终止,并不表示所有职责瞬间归零。原物业应按约定或合理期限退出,移交物业用房、设施和必要资料,告知使用管理状况,配合接管。钥匙、设备权限和运行资料影响小区持续管理,不能当作催收旧账的筹码。
该义务独立于终止前费用是否结清。若原物业认为仍有真实债权,应依法追索,而非以拒交资料控制整个小区。业委会也应明确接收人、时间和清单,使正常配合具有可操作条件,避免通知只有立即离开而没有接管安排。
必要过渡与阻止接管应作区分
民法典同时安排接管前继续处理物业事务及相应费用,目的在于避免管理真空。这与本案拒不退场不同:本案已有新物业,原物业经通知仍阻碍接管,不能把自己制造的过渡期无限延长。
若业主尚未依法选聘、新物业未具备接管条件或双方正进行必要交接,应核对是否真实提供合理过渡服务,不能见合同日期届满就断言一切费用消失。判断关键包括终止基础、接管条件、双方行为及延迟原因,而非只看现场还有没有保安。
双方回函与新合同怎样形成证据链
该案业委会通知、原物业确认终止、选聘新物业及交接要求,连续说明原物业知道终止且已有交接对象。其他案件需要保留通知送达、议定程序、合同生效和交接安排,避免仅凭微信群口头讨论认定合同已终止。
如存在解除效力争议,应先查明是否依法共同决定、是否按规则通知及实际终止时间。新合同签字并非总能独自解决一切前置问题,物业也不能仅因自己不认可选聘结果,就当然拒绝履行全部交接责任。
欠费要按终止前后分别核算
本案驳回的是终止后的收费请求,不能推导业主以前从未欠费。起诉或答辩时应按期间列明服务人、合同状态、已付与争议金额,防止终止前的债权和终止后的违约混在一笔总账里。
业主同时收到新旧两份账单,可要求明确各自依据和实际服务期间。是否存在损失赔偿,还应证明具体损害、因果和金额,不是只要交接延迟就自动获得全部物业费之外的额外补偿。公开材料未公布此类数额,本文不补写。
交接计划应服务于持续管理
可按房屋设施、运行安全、财务资料、维修记录及未决事项制作交接清单,记录争议与保留意见,避免以整包接收表示放弃所有追索。涉及业主个人信息的资料,应在必要范围和合法条件下移交保护。
将交接与争议清偿分别推进,有助于尽快恢复小区服务。本案参考价值在于禁止以服务外观掩盖拒退行为;具体是否适用不得收费后果,仍需对照真实履职与阻碍情况,不能只凭双方互相指责作结论。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甘肃法院网转载),案例三(网页公布日期:2025-12-08)。《民法典》官方全文。案例事实与结果限于公开材料;情形比较及证据观察为本文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