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黄金交易有真实货物和价款,也可能成为转移诈骗资金的环节。詹某案中,银行账户因涉诈被冻结、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后,店主仍配合异常购金,成为认定明知的重要事实。本文说明大额交易本身与刑事明知的区别,以及协助追赃为何影响量刑却不能抹去已经实施的行为。

公安明确告知之后,金店仍在继续收款

詹某经营珠宝店,店员曾向其反映购金行为异常。买家只报购买总额,不关心首饰款式,并边联系他人边更换银行卡付款。詹某继续安排销售,还提前通知店员准备。2022年2月,其收款银行卡因流入诈骗资金被冻结,公安明确告知相关购金款系犯罪所得。 在协助调查和退赃之后,詹某仍于同年3月至4月继续配合大额购金。查明收款600余万元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审维持。金额、人数和刑罚均来自官方公布,不意味着任一大额购金都达到同样责任。

真交货不等于没有帮助转移赃款

黄金价值集中、便于携带和变现,犯罪资金可以通过购买真实黄金改变形态。店主是否交付了足值首饰,不能单独回答其是否明知并帮助转换犯罪所得。刑事评价关注交易在具体资金链中的作用,以及经营者对这一作用的认识。 同样,不能仅凭黄金具有这些特点,就推定每位经营者都知道顾客犯罪。正常购买投资金条、集中采购或不挑款式,可能有合法原因。应结合付款人与购货人关系、交流内容、银行警示和反复交易过程判断,不能让行业风险替代个人证据。

冻结与告知改变了后续行为的证明背景

账户第一次被冻结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只凭冻结结果倒推所有此前交易均属故意犯罪。本案的关键推进是,公安已经明确告知具体款项涉诈,经营者此后仍主动配合类似交易。这一时间分界使其“不知情”的解释需要接受更严格核查。 办理案件时应将首次提示、实际获知、恢复交易等节点排清,核对谁接到通知、通知内容与之后哪几笔交易对应。仅提交一张冻结截图,不能说明经营者此前或全部后来交易的真实认知;但已经收到明确警示后继续安排转换,也不能用普通销售流程掩盖。

追赃挽损与定罪分别评价

被抓获后,詹某积极协助追查,使已售黄金得以及时扣押。至二审时,扣押赃款及首饰折合500余万元,绝大部分被害损失得以挽回。法院量刑时考虑了这些行为,但仍认定犯罪成立。 退赃并不自动使已经发生的故意帮助行为消失,承诺以后退款也不能替代实际追缴。与此同时,积极配合应被准确记录,不应因已经定罪就忽略其对损害恢复的作用。个案中是从轻、减轻,还是达到其他法定处理条件,需分别判断。

日常经营要留下能够说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营业记录除了金额,还应能对应货物、付款、领取与异常处置。发生风险时,店员汇报、负责人决定和向有关机关报告的时间,有助于解释后续行为。不能为补足档案事后倒签或统一编造顾客说明。 2025年司法解释要求严格依据具体证据认定明知,不能将合规义务违反自动等同刑事故意。本文只据公开案件分析犯罪判断,不提供贵金属反洗钱申报金额的通用清单;相关行业义务还应核对交易时有效的正式规范。

对于店主与店员,责任还应落实到个人。负责人收到警示后如何安排,员工接到的指令包含哪些信息,是否知道付款异常背后的犯罪来源,应分别调查。不能因为门店被认定参与转移,就把每名收银、配货人员都描述为共同犯罪;也不能只处罚负责人而不审查实际明知参与者。企业内部汇报记录的意义,既在显示风险如何上达,也在帮助确认每个人当时能够获知的范围。

资料来源

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案例2(网页公布时间:2025-08-25)。

延伸研究:供卡、取现与正常交易怎样区分:犯罪所得认知的证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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