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把婚前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另一方取得的权益并非一笔可以直接撤回的口头承诺。但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必然等于房价平分。最高法公布的一起离婚案,在确认加名效力后,结合十余年婚姻、原始出资和家庭贡献,判令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120万元。
加名有效,为什么补偿不是房价的一半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首先改变的是房屋权属;离婚时怎样分割,还要另作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件,没有否认另一方已经取得的共同财产权益,也没有直接把房价除以二,而是将出资来源、共同生活和家庭贡献放在一起衡量。
为便于阅读,本文将丈夫称为张某、妻子称为李某。两人于2009年1月结婚,次月,张某把婚前购买的房屋变更登记到双方名下。张某与前妻有一名女儿,两人没有共同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分居后,李某起诉离婚,请求取得房屋折价款250万元。双方对房屋价值600万元没有争议,但对补偿数额分歧很大。
张某同意离婚,只愿补偿100万元。他提出,房屋由自己婚前购买,婚后家庭支出主要由自己负担。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张某,向李某支付120万元折价款;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公开材料没有披露具体裁判日期和案号。
房屋来源与登记状态,需要分别说明
法院确认,张某婚后加名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后,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买房的钱原来都是我出的”,不能直接推导出“加名没有法律效果”。原始来源是分割中的重要因素,与当前权属属于两个层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内所得的归属,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再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判决。对本案而言,既要正视已完成的权属变更,也要说明这种财产利益是在怎样的婚姻生活中形成和维持的。
这与仅在聊天中答应加名、却始终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不同。也不能把“共同共有”理解为登记时已经确定各占百分之五十。实际案件还应核对登记类型、书面约定和是否另有明确份额安排。
十余年共同生活,为何仍要核对家庭贡献
法院没有只看购房出资。公开理由同时考虑婚姻已经持续十余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及彼此资金往来,才酌定120万元。接受加名的一方没有参与最初买房,不等于她在婚姻中的投入可以被一笔抹去;给予房屋利益的一方承担较多开销,也不意味着法院必须忽略这一事实。
这里的贡献不能只用工资高低衡量。照料家庭、承担育儿或老人照护、支持另一方工作,都可能是需要查明的内容。提出相关主张的人,应说明自己持续承担了哪些事务、对家庭生活产生什么实际影响,让法院可以比较,而不只停留在“都是我付出”的评价。
本案存在继女与继母的家庭矛盾,但公开材料没有把某一方认定为造成离婚的重大过错方。不能据此补写虐待、遗弃等事实,也不能把亲属关系紧张直接换算为少分多少房款。
120万元是个案结果,不能当作固定比例
房屋价值600万元、折价款120万元,是本案经过综合衡量后的结果。它不建立“婚前房加名统一补偿两成”的规则。房屋取得方式、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家庭贡献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改变,结论也可能改变。
截至2026年11月1日,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已经施行。其中第五条对夫妻之间给予房屋、登记是否完成以及已登记后婚姻较短等情形分别规定处理方法。已登记情形下涉及婚姻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规则,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不能套到所有加名案件。本案公开材料未说明裁判日期,本文不倒推其适用了后来施行的具体条款。
准备分割方案,先把争议落实到事实
讨论方案时,可以先厘清房屋如何取得、何时加名、是否约定份额,再核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资金与家庭事务。房屋现值若有争议,还需解决评估或协商定价问题。要求取得房屋的一方,也应提出可履行的补偿安排,而不只是表达“房子归我”的愿望。
如果争议主要来自父母出资,取得房屋利益的基础和给予对象还要进一步识别,可参看父母买房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分割问题。两类案件都有出资与家庭生活的交叉,但给予财产的人、时间和约定并不相同。
资料来源
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公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整理,来源为官方案例摘要,并非判决书全文。现行规范核对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