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家庭提交的父母两份打印遗嘱,都写着律师见证,却得到不同的效力判断。最高法公布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显示,纸面署名、现场录像与见证人出庭能否相互印证,直接影响真实性判断。旧遗嘱也要核对民法典时间效力的特别衔接规则。
律师署名为何没有消除见证疑问
打印遗嘱上有两名律师的名字,并不意味着遗嘱效力从此没有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同一家庭分别提交父母的两份打印遗嘱,法院最终认可一份,对另一份未予认定。区别在于现场过程和见证证据能否相互支持。
为区分人物,本文将父亲称为张某、母亲称为李某,提交材料的子女称为张甲、张乙。李某于2010年去世,张某于2018年去世。张甲持有母亲的打印遗嘱,张乙持有父亲的打印遗嘱,双方发生遗嘱继承争议。
官方公开材料没有披露遗产金额、房屋具体信息或案号。分析本案的重点,是两份遗嘱的形成与证明过程,并不是比较谁更应该获得遗产。
一份录像只显示一名见证人,其他证据未能接上
母亲遗嘱加盖了人名章和手印,见证人处有两名律师署名。张甲称,遗嘱由见证人根据母亲意思在外打印;录像则显示,一名见证人宣读内容后,协助母亲盖章、捺印。
其他继承人提出真实性异议后,法院依申请向两位见证人寄送出庭材料。一份被退回,一份虽被签收,见证人仍未出庭。法院认为,录像没有反映完整见证过程,也只有一名见证人出现在录像中,现有材料不足以确认该份遗嘱的效力。
这里不能把“没有出镜”直接写成“事实已经查明只有一人在场”。公开理由所指出的是证明上的缺口:纸面虽有两人署名,但完整在场过程受到质疑,录像和其他证据未能填补。律师的职业身份,也不能替代对见证事实本身的审查。
另一份遗嘱,录像与出庭证言形成对应
父亲的遗嘱同样以打印方式形成,落款有本人签名、日期及手印,两名律师也署名并注明日期。录像显示父亲在两名律师见证下签署遗嘱,其中一位律师又出庭接受询问,确认两人共同见证的过程。
法院据此认定,这份遗嘱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求,并有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因而有效。出庭证言发挥作用,是因为它能够对应到具体的订立行为和录像内容,并非只补一句“遗嘱是真的”。
两份材料也不是同一个人的先后两份遗嘱,不能用“最后一份优先”解释结果。它们分别处理父母的遗产,须各自完成效力审查。
打印件为何不能仅按代书遗嘱理解
法院明确,张甲提交的是打印形成的遗嘱,应按打印遗嘱判断,不能因有人帮助形成文字,就直接当作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打印遗嘱规定了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页签名并注明日期等要求。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还限制见证人资格,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核对见证资格和过程,是为了降低文件被替换、内容不是本人意愿等风险。将正文交给他人制作、请专业人士到场,都不能省去这些审查。反过来,法律也没有要求所有打印遗嘱必须由律师见证,关键仍是资格与法定程序。
父母在2021年前去世,为什么仍出现民法典规则
本案父母死亡时间都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父亲遗嘱落款为2013年12月11日。因此,不能只引用现行条文而省略时间问题,也不能一看到旧日期,就断言民法典绝对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十五条专门处理打印遗嘱: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发生效力争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但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除外。条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发布本案时,明确以打印遗嘱规则说明裁判。本案摘要未展开遗产处理的全部时间线,其他旧遗嘱纠纷仍应进一步核实遗产是否已经处理完毕,不能只按订立日作判断。
保留录像时,应当保留什么信息
录像有助于记录遗嘱人表达、阅读确认、签署和见证人参与,却不是任何形式缺陷的通用补救。若视频只是辅助证明书面打印遗嘱,仍需核对书面文件的形式;如果主张它本身就是录像遗嘱,还要按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另查相应要求。
保存材料时,应保留原始文件和完整连续的记录,使页面、签署日期、在场人员及表达内容能够对应。对有争议的见证事实,还应提前确认见证人能否说明过程。关于形式缺陷和真实意思应怎样分开评价,可进一步阅读打印遗嘱的形式与真实性研究。
资料来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12日《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第十三案整理,系官方案例摘要。现行法核对民法典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资料截至2026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