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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逗犬后面部被抓伤,是否可以因此减轻犬主责任?徐某案中,涉案犬属于事发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法院按危险动物特别规则支持合理损失。本文说明犬种、当地管理规则和一般饲养动物责任的区别,避免只用宠物温顺与否判断责任。

受伤经过与犬只类别都影响判断

刘某在居住城市饲养大型犬,按当地城区养犬规定属于禁止饲养范围。徐某年仅七岁,随祖母在小区玩耍时与该犬相遇,在逗犬过程中面部被抓伤,住院治疗。家属协商不成,起诉索赔医疗、护理等损失。

法院适用事发时侵权责任法的危险动物条款,认定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应由饲养人承担严格责任,不能以徐某逗犬减轻。对合理费用审查后,判赔三万余元,而不是原告主张多少就全部支持。

不能把所有犬伤都放在同一规则里

现行民法典区分一般饲养动物、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禁止饲养危险动物等情形,责任条件和抗辩空间不同。犬只是否属于某地禁养对象,是进入本案特别规则的重要事实,不能只依据体重、照片或网络上对犬种的印象判断。

不同城市禁养规则可能有差异,也可能调整。实际案件应核对事发时间、地点的正式规定和适用区域。本文不会把一地对特定大型犬的禁养认定推广成全国所有地区均禁止,也不把该犬日常是否表现温顺作为排除法定危险类别的理由。

牵了绳也不能替代禁养规则审查

一般安全措施用于降低现实风险,但它并不当然使原本禁止的饲养行为合法。该案犬主牵犬出行,仍不能以有人牵领就排除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注意义务的履行与是否可以饲养,应先分别看清。

对普通犬只,也不能反向推导只要牵绳就一概不赔。还需核对实际控制、行为和损害联系。犬主如果只是说已经尽力,未必回答了对应责任制度的问题;受害人则应证明哪只犬造成何种损伤,特别规则不免除对基本事实的说明。

逗犬在本案中为什么未导致减责

官方裁判说明特别危险动物责任具有更严格的保护要求,明确即使受害人逗犬有过错,也不减轻本案饲养人责任。这不是鼓励主动接近动物,而是将违反禁养规则制造的风险由对应责任人承担。

家长和儿童仍宜避免接近陌生犬,犬主也应采取合法管理措施。道德上的谨慎建议,与已经发生损害后的法定归责不能混成一项。本案没有处理所有故意制造事故的极端情形,本文不依据摘要虚构相应抗辩结论。

全额责任仍须核定合理损失

承担全部责任,是就法院认定的合理损失而言。医疗费、护理、交通等仍需相应票据、病历及必要性资料支持;原告提出的总金额与判决金额不完全相同,反映损害项目仍然接受审查。

伤口照片、报警和就医时间可以帮助还原经过,涉及犬只身份及饲养关系,应及时保存现场和管理记录。受伤后应按专业医疗意见处理暴露风险,本文不提供疫苗或治疗方案,也不以事后未患病否定当时必要的医疗支出。

历史裁判与今天的规范如何衔接

事故发生于2019年,官方材料列明当时法律并对应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阅读时应保留旧案时点,不能直接说法院当年适用了尚未施行的民法典。

对新案件,先确定现行法及事发地管理规则,再核对犬只类别、致害过程与损失。本案未披露案号和裁判日期,不增补。它的参考意义在于先选择正确责任类型,再评估抗辩和项目,而不是从一个逗犬动作直接决定所有结果。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案例一(网页公布日期:2024-02-05)。《民法典》官方全文。案例事实与结果限于公开材料;情形比较及证据观察为本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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