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二手交换机经过换件、改号、贴标后冒充新设备销售,部分经营者已因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处罚金,仍被判承担民事惩罚性赔偿。本文结合最高法公布案例,区分刑事罚金与民事责任,并说明故意、严重情节、计算基数和2026年新解释的适用时点。

交过刑事罚金,为什么还要民事赔偿

因假冒注册商标受到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对商标权人的民事责任已经清偿。罚金与赔偿的对象、功能不同;不过,已执行的罚金也并非与民事惩罚性赔偿毫无关系,它会进入倍数选择的考量。最高法公布的一起翻新交换机案件,正好呈现了这两层判断。

对设备经营者而言,重点不只是有没有购买二手货的凭证,还包括翻新后怎样标识、怎样向客户介绍,以及是否共同参与了以假充新的经营链条。普通二手交易与本案行为,应当分别评价。

二手设备被加工后,以新设备名义出售

最高法2026年4月20日公布的2025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案例3涉及交换机翻新再售。张某等人低价购入旧交换机及部件,组织拆装、更换部件、更改序列号和喷漆包装,再贴上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签,由某集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新设备名义销售。

此前的刑事判决已认定部分主体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罚金。商标权人随后提起民事诉讼,除相关主体外,还起诉了参与销售、渠道运营及提供账户支持的其他人员,请求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定六被告共同侵害商标权,结合有组织分工、侵权规模、获利及商标知名度等情节,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合理开支10万元。部分被告上诉后撤回,一审判决生效。这里的2000万元是民事判赔,不能写成刑事罚金,也不能据此倒推出未经披露的精确计算基数。

“买来时是真货”不能解释后来的全部行为

二手流通的商品,可能确实来自原厂;但这不能替经营者回答后续加工是否改变商品状态、标识是否造成来源误认。本案包含改号、换件、重新贴标并作为新设备销售,已经超出了仅转售既有商品的事实范围。

分析此类交易,应把购入与售出之间的过程接起来。供货发票只能证明某次进货,不能当然证明所有零部件、序列号、包装及对外承诺均获权利人认可。反过来,也不能看到“翻新”两个字就认定所有修理、二手销售都构成同一种侵权;是否保留真实来源、明确说明设备状态以及具体使用商标的方式,都可能改变评价。

共同责任同样需要行为联系。原案法院认定六被告分工合作,才判共同侵权。单纯与侵权人有亲属关系、存在普通交易,不能自动套用这一结论;渠道、账户、人员之间的协作证据,需要与具体侵权销售对应。

惩罚性赔偿还要证明故意和严重情节

截至2026年11月2日,仍施行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其第六十三条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设置惩罚性赔偿机制,计算要围绕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费等法定方法展开。不是只要商标侵权成立,就可以直接套用最高倍数。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惩罚性赔偿解释,进一步区分主观故意、严重情节与计算基数。假冒注册商标可以作为认定故意的情形;以侵权为业、获利巨大等又对应严重程度。两项判断相互关联,仍不能省略其中一项。法定赔偿数额也不能直接用作惩罚性赔偿基数。

原案在新解释施行前已作为典型案例公布,不能将新解释写成原判依据。新解释第十三条要求,对同一侵权已被处以罚款或罚金且执行完毕的,在确定倍数时“应予考虑”;原案材料记载的旧规则表述是“可以综合考虑”。两者都不等于将罚金从判赔中直接等额抵扣,也不允许同一损失在多个民事请求中重复受偿。

看清责任,先把交易和付款资料分别整理

权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应说明请求金额、算法及事实基础。销售规模、利润与行为人的参与程度,适合分别用订单、进销存、资金流、宣传页面和加工记录证明;不能只凭刑事定罪就省略民事数额的论证。

经营者提出已受处罚,则应核对处罚对象、对应行为及实际执行情况。罚金是否已经支付,与曾经收到刑事判决,是两个不同事实。对一般修理或二手经营,进货来源、真实品况说明及商标使用方式,也应在经营时保留,避免争议后只能凭口头解释。

技术秘密赔偿基数与利润贡献的案例讨论另一类知识产权的获利归因,不能将其算法不加区分地搬到商标案件。另须留意,2026年修订商标法要到2027年1月1日才施行,不能提前把新条号当成本日现行法。

资料来源

事实依据:最高法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3,为官方案例摘要,非判决全文。

规范依据:商标法2019年修正文本、2026年惩罚性赔偿解释。施行时间另核对2026年修订商标法第八十七条。

← 返回案例库
有相似的具体问题?了解律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