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废品回收商不能只凭买卖合同和转账凭证排除收赃责任。陈某在明知完整铺路钢板来源异常的情况下,仍长期低价收购并转卖,法院结合其职业经验、交易频率和利益规模作出判断。本文区分低价机会、行业注意与刑事明知,并说明为什么应核对原物状态和上游交易,而非只比较一张报价单。

租来的铺路钢板被持续送进回收环节

上游行为人谎称承接工程需要铺路,签订租赁合同骗取5000余块钢板,随后联系经营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陈某销赃。2018年7月至2021年3月,陈某长期多次收购并转卖这些完整钢板,支付收购款1600余万元,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法院认定陈某结合从业阅历,能够判断所收钢板属于犯罪所得,仍通过收购转卖帮助销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游行为人另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刑。两人的行为与量刑基础各自审查,不能将六年理解为回收行业的固定起刑点。

“废品”的名称不能取代对实物的判断

公开案情强调的是完整铺路钢板,与一般失去使用价值的边角料不同。陈某长期从业,对钢板用途、价值和正常来源具备判断基础。完整物品反复以明显异常价格流入回收渠道,职业经验与交易特征共同支持对知情的认定。 如果物品确因工程报废、质量缺陷或资产处置而低价销售,则需核对真实原因和材料。便宜不等于赃物,回收经营也不意味着对任何异常都必然知道。但对清楚可见的整体状态和持续供货模式,不能只用交易单上的“废铁”二字回避解释。

签合同、开发票也不是独立的来源证明

合同可以证明双方作出某种交易安排,发票和流水可以证明价款活动,未必能证明卖方有处分权。若租赁物所有人、实际送货人、收款人明显分离,仍需说明权利链和货物来源。对形式材料的核对,应联系具体交易而不是机械收齐附件。 本案没有公开全部货物交接文件、每笔购入价及转售对象,不能补写陈某怎样拆分、改造或运输。案件的证据意义在于长期低价收购完整物品及其职业判断,不依赖文章虚构一套更复杂的销赃流程。

后续销赃与事前参与诈骗要划开

本案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陈某,不能由其利润较高就推断其从诈骗开始即参与。若能够证明事前与上游通谋,定性可能转向上游犯罪共同责任;这需要另有联络、约定和参与证据。 2025年司法解释对事前通谋作了明确规定,也要求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对不清楚上游具体手法的收购人,仍可能依据综合证据认定其知道财物犯罪来源,但不能因此免除证明来源和主观认识的任务。这两个命题应同时保留。

风险管理应围绕一批货物形成闭环

从业者可把供货主体、货物状态、形成原因、价款及交付信息对应保存。对异常交易应进行必要核查,依法报告或配合调查,而非以顾客愿意出具免责保证作为继续收购的充分理由。对疑似他人租赁物,尤其应核查是否有真实处分授权。 被调查时应保全原始账簿、库存与沟通记录,分别说明哪些为亲历、哪些来自卖方转述。切勿补造资产处置证明。历史案件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与现行2025年解释应区分,不能只将旧判刑期与今天一笔交易金额线性对照。

对受损出租人而言,原物追缴、退赔与对合同诈骗人的请求,还需要依法衔接。收购人转售获利,并不自动使出租人的所有租金损失都由其以同一方式承担;原物是否找到、是否已经返还及各笔付款,应明确记录。刑事判决六年也不代表相关财产已全部恢复,不能用定罪报道代替实际退赔进度。交易链越长,越应保持货物批次与流向对应,避免仅凭总重量推断同一批钢板。

资料来源

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案例3(网页公布时间:2025-08-25)。

延伸研究:供卡、取现与正常交易怎样区分:犯罪所得认知的证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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