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认购商铺,支付280万元后只拿到收据,没有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也没有收到房屋。法院支持返还本金,却没有支持资金占用费。判断这类纠纷,需要分清付款性质、协议是否已构成买卖合同,以及未能签约的具体原因。
购房款已经交了,手里却只有收据;正式合同没有签,房屋也迟迟没有交付。此时要求退款,究竟是在退出一笔已经成立的买卖,还是在处理一场没有谈成的认购?黄某购买商铺的案件,正好涉及这一区别。
280万元对应的,是怎样一笔交易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黄某在2011年分两次支付100万元、180万元,以本人及刘某名义认购商铺。置业公司收款后出具收据,但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交房,后来还将商铺出租给别人。
刘某出庭说明,款项实际由黄某支付,自己不享有涉案房屋权益。黄某因此要求置业公司返还28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这不是仅凭“没有拿到房子”就决定结果的案件。退款请求同时涉及付款人与名义认购人的关系、双方交易进行到哪一步,以及正式合同为什么没有订立。
本金获退,资金占用费却没有获支持
浉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付款、收款等行为,认定存在口头认购协议。对于正式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由对方造成的证据,法院据此作出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认定,判令退还购房款。
官方摘要同时记载,黄某要求的资金占用费没有获得支持,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公开摘要未披露具体利率、计算方式及完整论证,这个结果也不意味着所有退款案件都不支持利息。
这个结果说明,返还本金和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是不同请求。即使本金应退,也需要继续分析额外费用的合同约定、责任依据及证明材料。
“没有正式合同”不是一把通用的退款钥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针对以定金担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区分了未能签约的原因。该案法院在其认定的口头认购关系中援引了这一规定。
但同一解释第五条还规定:认购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收取购房款时,可能直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文件名称是“认购书”还是“正式合同”,并不是唯一判断标准。
从这一规则看,读者首先要整理已经谈定的内容,包括房屋、价款、付款方式等,以及双方实际做了什么。不能只因为没有签通常使用的那份格式合同,就认定交易尚未成立;也不能仅凭交钱,就跳过协议内容和履行情况的审查。
还要区分订金、定金、预付款与购房款。收据上一个名称,未必足以决定全部法律后果。本案摘要使用了购房款的表述,不宜据此将全部280万元改称定金,更不能直接套用双倍返还的计算。
谁导致签约失败,需要还原谈判过程
双方是否就关键条款有过分歧,是否一方临时增加条件,是否有人明确拒绝继续签约,都可能影响判断。这里列举的是需要核对的问题,并不是黄某案已经查明的事实。
本案不能概括为“谁都拿不出证据就一定退款”。法院还结合了款项往来和认购关系作出认定;其他案件的合同内容、证据状态和具体请求可能不同。房屋后来出租给他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扩展成另一种交易行为或刑事结论。
原案付款发生于2011年,公开页面发表于2022年,但没有披露判决日期。阅读时应把案件历史与今天订立交易时适用的规则区分开,不应将网页发布日期当作裁判日期。
先把钱、房和磋商记录对应起来
- 将每笔付款对应到收款人、付款用途、收据和具体商铺,避免只留下汇款总额。
- 保存认购书、意向书、合同草稿和修改记录,标明哪些条款已经一致、哪些仍有争议。
- 保留催促签约、要求交房及对方答复的完整记录,说明交易为什么停了下来。
- 如果由他人名义认购,整理授权、付款来源及相关人的确认,避免退款权利归属不清。
主张费用时,也应把本金、约定违约金和资金占用损失分别列明依据。清楚说明自己要求返还什么、为什么,应比简单提出一个“连本带息”的数额更有助于讨论。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件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二季度典型案例第五案,页面发布于2022年7月28日,为官方案例摘要,不是判决书全文,未公开案号。
规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修正司法解释文本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