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签过手术同意书,不意味着此后所有诊疗措施都已获得同意。一则结肠手术纠纷中,医院未按约定条件选择术式,病历多处代签又使原因力鉴定不能,最终承担全部赔偿。本文区分具体告知、证明障碍与赔偿范围,说明这一结论的适用边界。
签了同意书,仍要核对实际诊疗经过
手术同意书能够证明患者作过选择,但不能单独证明医院此后的每一步都已获得同意。判断医疗损害责任,还要看说明是否具体、方案是否按约定条件实施,以及病历能否可靠还原经过。
一则法院公开案例中,张某在某医院接受结肠手术,出院后仍有腹痛、腹泻。医院以家属已签署同意书抗辩,但法院查明,医院没有等待术中冰冻病理结果便实施既定方案;病历多处由下级人员代医师签名,真实性问题又使原因力鉴定无法开展。二审维持原判,由医院承担全部赔偿,共计469425.23元。
本文中的张某为匿名代称。公开材料没有披露案号、各赔偿项目明细和完整鉴定程序,以下不作补写。
同意的是一项有条件的手术方案
本案同意书把具体术式与术中情况联系起来。法院据此审查,医院是否等待检测结果、是否说明检测目的和结果,以及实际选择是否有相应依据。家属接受风险,不能代替对这些问题的回答。
如果一份文件写明根据检测结果选择方案,落实该条件就是理解授权范围的重要部分。医院不能一方面用这个条件解释签字范围,另一方面在操作时忽略它。患者也不宜只截取同意书中的一句话,应把术前讨论、检测和手术记录放在一起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要求对手术风险、替代方案等作具体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五条也允许患者用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回应医院已经尽到说明义务的主张。签字有证明价值,具体诊疗记录同样重要。
病历代签为何成为另一条责任线索
病历不仅是收费和住院的凭证,还承载检测结果、处置先后与医务人员判断。它能否真实反映经过,会影响专家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评价。
本案不是只发现一个不规范签名便判全责。法院已经认定诊疗和告知存在过错,同时查明多处代签引发病历真实性问题,并使医疗损害原因力无法鉴定。医方自身造成的证明障碍,进入了最终责任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填写、保管病历及及时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针对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等法定情形设置过错推定。具体笔误、合规补记、签名争议与法定行为不能未经查明就画等号,还要说明它们影响了哪一项待证事实。
过错、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分别审查
一般医疗损害纠纷不能仅凭治疗后出现不适,就倒推医院对全部后果负责。应先证明就诊和损害,再围绕过错、因果关系及具体损失组织材料,涉及专业问题时依法申请鉴定。
过错推定主要解决相应责任要件的证明问题,不会让所有损失项目都自动成立。本案全部赔偿结论,建立在已经查明的告知及诊疗过错、医方造成鉴定不能等组合事实之上,不能抽象成签名有瑕疵就赔全部的规则。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仍应对应实际支出、损害情况和法定条件。本案公布的总额不是同类手术统一价码,也不足以推出每项费用的计算标准。个案赔偿需要结合自己的证据和适用标准核算。
紧急抢救有另外的适用条件
手术中可能出现必须迅速处理的情况,但能否依法不经通常同意程序实施措施,需要审查紧急程度、能否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以及负责人批准等法定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不能把任何术中变化都称为紧急抢救,也不能要求医务人员在危及生命、符合法定条件时一律停下等待签字。本案公开裁判并未认定成立这类例外,不能用一般可能性替代实际查明的事实。本文只分析法律责任,不判断读者应选择哪种手术或治疗。
争议发生后,按时间线整理材料
可以从术前、术中、术后三个阶段整理已有材料:术前诊断与方案说明,术中检测、手术及麻醉记录,术后病理、护理、复诊和费用。特别核对报告出具时间、关键处置时间与签字主体,明确质疑指向哪份记录,而不是只提出笼统的病历有问题。
依法申请查阅、复制相关病历,并保存取得版本、申请和答复的记录。若存在真实性争议,应向法院说明争议内容及其与鉴定事项的关系,必要时依法申请调查或证据保全。不要自行增删原件,也不要公开传播无关病患资料。
本案发生于2021年,本文结合民法典及2020年修正的医疗损害司法解释讨论。普通诊疗中的损害责任,与医美消费中的退费、欺诈赔偿请求应分别识别,不能把三倍赔偿直接套用于一般治病过程。
资料来源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术前知情同意书相当于医院“免责书”吗?(页面明示发布时间2024-10-17,转载人民法院报)。案件事实与结果限于该公开报道,情形比较及材料整理建议为本文分析。
规范核对:《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全文,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损害司法解释2020年修改决定(所引条文),第五条、第六条等。核验日期:2026-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