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被撞停运,能按每天流水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合规网约车因事故维修,司机按预计停运提出13500元请求,法院核对维修记录、提前接单和实际收益后,判由肇事员工所在公司赔偿6002.5元。本文区分营业流水、合理停运损失与保险范围,说明怎样证明期间和净收益,以及职务驾驶对责任主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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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约车因事故维修,司机按预计停运提出13500元请求,法院核对维修记录、提前接单和实际收益后,判由肇事员工所在公司赔偿6002.5元。本文区分营业流水、合理停运损失与保险范围,说明怎样证明期间和净收益,以及职务驾驶对责任主体的影响。
刘某投保的重疾险列明“良性脑肿瘤”,实际诊断为颅内动脉瘤,理赔请求未获支持。法院区分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不能仅凭诊断名称包含相同字样就推定承保。文章说明病历、治疗方式与条款如何对应,以及这种区分不能成为隐藏免责的借口。
宋某意外坠落构成七级伤残,保险金额写明6万元,保险公司主张按等级只给付2.4万元。法院将相关比例条款纳入免责条款审查,要求保险人证明送达、提示和明确说明。文章区分保险金额与实际给付,避免把个案争议误读为伤残一律按满额赔偿。
张某通过银行自助终端投保,后发生身故理赔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投保前疾病未告知,却未留存当时终端实际展示的健康询问内容;法院支持继承人请求的16万元保险金。文章分析电子化询问的证明责任,并区分缴费80万元与本案诉请、判付的金额。
胡某申请重疾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健康异常未告知为由拒赔。法院回溯投保流程,发现条款无需完整展示即可点击通过,健康询问也不够明确,最终推动部分给付调解。文章区分流程瑕疵、询问范围与如实告知义务,避免把“没有逐条阅读”当成一律获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