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款曾转回股东账户,为什么最高法仍不准追加执行?
投资公司投入5500万元后,资金次日转回,又在同日重新进入被投资公司并转为其定期存款。围绕新增注册资本4500万元是否实缴,最高法核对完整资金链,改判不得追加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本文说明回转记录、验资报告与实际财产归属如何共同审查,以及有限责任的保护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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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投入5500万元后,资金次日转回,又在同日重新进入被投资公司并转为其定期存款。围绕新增注册资本4500万元是否实缴,最高法核对完整资金链,改判不得追加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本文说明回转记录、验资报告与实际财产归属如何共同审查,以及有限责任的保护边界。
公司无财产清偿货款后,原股东将未实缴股权两次零元转给关联企业,受让方又把出资期限延至2040年。法院判令相关主体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文区分零元交易与恶意逃债、责任范围与实际受偿,并说明2019年、2020年的转股为何不能直接套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