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把同居期间转出的三万余元视为彩礼,分手后要求全部返还。法院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生活消费和共同生活情况,未支持这一请求。案例提醒我们,款项发生在婚恋期间,并不足以确定它的性质,仍要逐笔看用途。
共同生活时,转账往往与买东西、缴费、表达感情混在一起。分手后把流水全部相加,得出的金额能否直接当作彩礼要求返还?刘某向张某转出的31500元,就遇到了这个性质判断问题。
法院为什么没有只看转出总额
最高法2026年公布的案例记载,刘某与张某恋爱后共同生活,举行过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分手。期间刘某多次转账共31500元,张某也向刘某转账4500元,双方均没有备注用途。
刘某认可张某曾为共同生活购买用品,也为其购买衣物、充值话费,但仍以彩礼为由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法院结合往来款项、生活支出和共同生活情况,认定相关钱款用于共同生活,不具有彩礼性质,驳回其请求。官方案例二
这不是把31500元减去4500元后,再决定差额是否退还。法院首先解决的是请求所指向的钱究竟属于什么,而不是双方谁转得更多。
彩礼性质,需要放回给付时的情境
彩礼与婚姻目的、当地习俗等因素有关。日常买菜、购物、缴费或表达感情的支出,虽然也发生在恋爱关系中,却不因此自动具有彩礼性质。
现行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要求综合考察给付目的、习俗、时间方式、价值及给付和接收主体,并排除为表达感情的日常消费、特定纪念时点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等情形。涉彩礼纠纷规定
因此,不能只用“发生在结婚之前”替代完整判断,也不能反过来仅凭一笔转账数额小,就断定其与其他款项毫无关系。对一连串支付,应核对是否源自同一个约定,分别对应什么事项。
特殊金额与空白备注,都不是万能答案
本案中有表达特殊含义的转账,法院将它与其他事实一起考虑。特殊金额可以帮助理解交往背景,但某个数字本身并没有替每笔款项预先决定法律性质。
没有备注,同样不等于当然赠与,也不等于当然借款。只展示付款成功的页面,通常只能直接说明钱已转出;为什么支付、对方如何接受,还需要结合前后沟通及实际使用说明。
这些材料有助于说明款项性质。本案公开资料未逐笔列出用途,不能据此判断每一笔转账是否构成借款或赠与。
没登记,不等于所有钱都能退
即使先确认某笔款项属于彩礼,是否返还仍是下一层问题。涉彩礼纠纷规定第六条要求对未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结合实际使用、共同生活等情况判断是否返还及比例。因此,把未登记直接变成全额返还结论,会跳过必要条件。
本案则停留在更前面一步:法院没有把争议转账认作彩礼。不能把它读成所有同居支出都不能追讨,或者只要共同生活过,明确的借款也不必归还。
若争议涉及共同出资购买并仍然存在的资产,处理对象又不同。2025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对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析产规定了约定优先及无约定时的分类处理规则。这与要求退回已经用于日常生活的开销,应当区分。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整理流水时,可以增加三列说明
比起提交一个总金额,更有帮助的是列出每笔支付的日期、金额、接收人,并补上三个问题:
- 为什么付?对应哪段完整聊天、订婚安排、借款约定或消费事项。
- 钱怎样使用?是否有订单、缴费或共同购买资料,哪些用途仍有争议。
- 对方有什么回应?是否确认过性质,是否有反向转账或共同承担支出的记录。
不要只挑选有利的一段聊天,也不要为补齐账目而推测对方动机。无法查明的用途可以明确标为未知,保留原始记录和完整上下文,再判断哪些款项适合放在同一请求中。
阅读这个结果的时间边界
案件交往事实发生于2023年,官方页面在2026年发布,但没有提供裁判日期。涉彩礼纠纷规定自2024年2月施行,并对未审结案件及此前终审案件设置适用安排。网页发布日期不能用来代替裁判日期,更不能单凭发布日期判断新规则如何适用于某个历史案件。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例依据为最高法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二)。来源属于官方典型案例摘要,非判决全文,未载具体法院及案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