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接收资金后立即购买虚拟货币,并按上线指示转往其他账户,不会因为交易披上数字资产外衣就失去刑事评价。最高法公布的安某等案,结合聊天记录、供述与具体分工认定明知。本文区分平台交易、资金来源、参与作用与查实犯罪金额,说明为何不能只看流水或佣金。
三人分工完成的并非一笔普通买卖
安某、陈某与郭某商议通过网络转移资金获取提成。安某联系上游并提供收款账户,郭某以本人名义注册交易平台,陈某负责把银行卡收款换成虚拟货币,再转往指定账户。原文查明其中50余万元来自数名电信诈骗被害人。 法院结合供述和手机聊天记录,认定三人知道经手的是犯罪所得,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刑罚。其中安某、陈某各获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郭某获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这里公布的是历史案件结果,并非当前案件按金额即可套用的量刑表。
转换财产形态没有切断赃款属性
本案的动作是收款、兑换、再转移,作用在于改变财产形态和追踪路径。评价重点并非虚拟货币的市场涨跌,而是行为是否帮助隐藏、转移犯罪所得。不能把“在平台完成交易”理解为平台已经为资金来源提供担保。 普通交易中也可能收到问题资金,二者不能仅以收款结果区分。本案有事前分工、持续按指令转款和按比例提成,还有能证明认知的交流内容。将这些联系起来,才可能说明为什么不是偶然卷入。若缺少关于参与人知情和实施帮助的证据,应继续调查,不能凭技术名词直接入罪。
全部流水、查实赃款与实际获利分别计算
银行卡总流水是资金活动规模,不等于全部已经证明的犯罪所得;佣金是个人收益,也不当然等于其帮助转移的犯罪金额。三者各有证明对象,把其中一个数字替代其他数字,既可能扩大追责,也可能低估实际行为。 公开材料只明确本案查实的被害资金为50余万元,未完整披露全部流水和每人的获利。文章因此不推算交易次数、总资金规模或被害人总损失。若资金在几个账户之间循环,应核对是否为同一笔钱,不能让往返流水自然累加成新增犯罪金额。
只提供账户是否就只是外围人员
郭某提供本人账户并注册、登录平台,是犯罪链条中的具体分工。参与人没有直接接触被害人,并不表示其行为必然与赃款无关;反过来,仅账户登记在某人名下,也不能替代对实际控制、授权范围和知情时间的证明。 判断作用应查谁联系上线、谁决定接单、谁操作兑换、谁控制去向及分配收益。某项工作看起来简单,不代表整体作用轻微。原文并未将三人的责任简化成“开户人一律从犯”,其他案件也不能机械照搬。
发现异常后,保留过程比继续配合更重要
账户被封控、对方要求更换收款人或隐去用途时,应停止继续帮助转移,保留原始聊天、交易订单与银行记录,依法说明事实。删除聊天、代他人补做虚假交易说明,会使核查更加困难。有关材料应通过合法渠道提交,避免自行公开被害人账户和身份信息。 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明确了转换、转账等方法,并要求综合审查明知与社会危害性。历史行为还要处理司法解释时间效力及有利规则适用,不能仅因案例与解释同批公布,就说新解释是原判当然采用的依据。
还要区分平台账户控制与银行账户控制。有人只提供身份资料,有人实际持有登录设备,有人决定兑换和转出地址,不能因登记一致就把每一步归给同一人。设备扣押记录、订单与指令的时间对应,能够检验供述是否可靠;一份事后写成的情况说明则不能代替原始过程。对资金中混有合法收入的,应分别核对,不能因账户曾收到赃款就把全部财产统一标记为犯罪所得。
资料来源
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网页公布时间:2025-08-25)。现行规则核对:2025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