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供述与现场细节吻合,还需要检查细节形成的先后顺序。最高检公布的一件再审抗诉案中,有罪供述签名并非本人书写,关键物证又无法锁定被告人。本文区分笔录核对确认、可补正瑕疵与供述真实性,说明表面印证为什么未必形成充分证明。

供述接近现场,还要查清细节从哪里来

被告人说出了现场细节,确实可能增强供述的可信程度。但如果现场信息早已掌握,笔录中的细节是在多次讯问中逐步出现,还要审查这些内容是否独立形成。最高检公布的一件再审抗诉案,纠正的就是把表面吻合直接当成真实供述的问题。

张某曾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本人和家属持续申诉,律师后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查发现,原案缺少能够锁定张某的客观证据,有罪供述的签名经鉴定并非本人书写,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也有未能解释的矛盾。

最高检提出抗诉后,最高法指令再审。2022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张某无罪。这里的依据是原有证明体系不足以认定犯罪,不能再把原判叙述当作已获确认的作案经过。

笔录签名有问题,关系到供述能不能使用

刑事讯问笔录不是办案人员记下文字就自然成为可靠证据。被讯问人是否看过、听过并核对内容,是否确认记载符合原意,影响它能否代表本人供述。

本案复查对笔录签名进行鉴定,确认有罪供述签名不是张某本人书写。材料还记载,部分笔录存在讯问人员未签名、疲劳审讯等问题,首次有罪供述之前的有关无罪辩解笔录也未见于卷宗。这些线索需要分别查明,不能只凭一句“手续不规范”略过。

现行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未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第九十五条则把讯问人未签名等列为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瑕疵,不能补正或解释的才不得采用。两类问题的规则并不相同,不能一概说成补签即可,也不能把任何落款错误都直接等同于刑讯逼供。

“先证后供”为什么需要追问信息来源

原案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先形成,张某随后在不同讯问中逐步补充了物品位置、尸体状态等细节。供述从与客观材料不一致,变得越来越接近,是否能够印证,取决于这种接近怎样形成。

如果侦查机关先从供述中获得只有亲历者可能知道的线索,再依法找到原先未知的隐蔽物证,其证明意义与先知道现场情况、后取得吻合供述存在差别。后一种情况要特别检查讯问过程是否传递了信息、历次表述是否稳定、矛盾为何变化。

“先证后供”本身并不当然排除供述。侦查通常需要先了解现场再讯问嫌疑人。需要避免的是循环证明:笔录内容若可能来自已经掌握的材料,就不能再仅凭它与这些材料吻合,反过来认定供述必然真实。

现场有血迹和指纹,不等于已经指向被告人

本案曾提取血指纹及血迹,但复查发现,血指纹特征不足,不能作同一认定;血型检验也不具有唯一指向性。重要物证下落不明,相关样本经查找仍无法补充送检。

这表明,“现场存在客观证据”和“客观证据证明由张某作案”是两件事。血迹能够说明某处发生过流血,却未必说明是谁留下;不能鉴定的指纹,也不能按最不利的方向填补结论。证据的存在形式不能代替其实际证明内容。

公开材料没有提供完整案卷,也没有认定另一名作案人。文章据此能够说明的是张某有罪的证明未达到法定标准,不能继续推测真凶身份、具体取证人员责任或未公开的后续赔偿。

证据补不回来,不能让当事人承担空缺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综合全案证据,还须排除合理怀疑。年代久远导致材料灭失,不能降低这一标准。

本案的审查并非找到一处签名问题就结束,而是同时检验供述取得程序、内容形成过程,以及客观证据能否独立建立人与案件的联系。穷尽调查后仍无法消除主要矛盾,原有罪判决就不能靠“曾经认过”维持。

提出类似证据异议,可以把具体笔录、对应现场记录和时间顺序列在一起,指出哪处内容首次出现、哪处签名需要核验,以及矛盾影响哪项定罪事实。这样的线索便于调查,但是否启动再审仍须依法审查。程序路径见生效刑事判决怎样纠错。

资料来源

案件依据最高检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第三案(官方转载全文)。通知落款2026年7月15日,转载网页2026年9月24日公开,属于指导性案例文本,非原判决全文。规则核对刑事诉讼法及2021年刑诉法解释,核对日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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