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监控照片上的黑点,是稳定面部特征,还是不能用于身份排除的影像因素?最高检公布的一件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通过重新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和声纹等证据重新检验驾驶员身份。本文说明鉴定冲突应怎样审查,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能解决什么问题。

人像鉴定不是按机构名气或出具先后选结论

刑事案件出现两份相互冲突的鉴定意见,需要检查它们用的检材、识别特征和推理方法,再与全案证据核对。不能因为某份意见先作出就优先,也不能仅因另一份是重新鉴定便当然取代原结论。

最高检公布的一件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争议集中在公路监控照片上的一个“黑点”。一份人像鉴定把黑点当作稳定的面部特征,认为驾驶员不是李某;之后的鉴定与技术性证据审查指出,黑点位置并不固定,不能据此排除同一人。

案件还补充调取通话音频,进行声纹鉴定。再审法院综合车辆、物品、行动轨迹、通话及鉴定等证据,认定李某运输毒品犯罪成立。这个过程展示的不是鉴定数量的胜负,而是每个结论能否经得起实质检验。

原审为什么会在“谁开车”上产生疑问

涉案车辆由李某租用,警方后来在车内查获毒品,李某否认自己驾车到过查获地点,辩称车辆已借给他人。确认他曾经租车,与证明查获时仍由他驾车,是不同层次的事实。

重审期间形成的人像鉴定认为,道路监控中的几张驾驶员照片来自同一人,但照片上的面部黑点与李某不同,因而排除李某。后来另一鉴定指出,照片黑点并不是稳定特征。双方对特征含义的判断出现实质分歧。

原二审还认为,车辆轨迹虽与某手机的通话地点重合,却不能确定当时使用手机的人就是李某。因此,该次生效判决没有认定运输毒品罪,但仍保留另两项犯罪的定罪量刑。不能把这一阶段概括成李某在全案获判无罪。

要争论的是检材和方法,不是一句“不同意鉴定”

复查中,最高检再次委托对相同检材进行人像鉴定,并组织技术性证据审查,查明原意见对黑点特征的判断缺乏科学依据。这里需要回答的是:照片质量足以支持何种识别,所谓特征是否稳定,不同画面能否支持同一判断。

现行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要求审查鉴定资质、检材来源、鉴定过程和方法、意见是否明确,以及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事项。第九十八条则列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包括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要求。

对鉴定有异议,较有针对性的做法是指出具体问题:样本从何而来,哪项特征不稳定,结论是否超出了检材能够支持的程度。仅以机构地域、结论对谁有利判断可信程度,无法回应专业争点。

声纹与通话内容补上了哪一段联系

只有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在李某名下,并不能直接证明案发时手机由他使用。这也是为什么单独比较手机轨迹和车辆轨迹,仍可能留下人员身份的空缺。

检察机关调取依法取得的技术侦查通话音频,提取李某声纹样本后委托鉴定,意见认为通话者是李某。音频中谈到租车、行车方向及遇到检查等情况,又与租车合同、车辆轨迹及冲卡事实相互核对。

声纹解决的是通话者身份问题,通话内容和其他证据继续检验人与运输过程的关联。它没有让所有争议自动消失,也不能抽象成“有声纹即可证明运输毒品”。每项证据仍须合法取得、真实可靠,并回答相应待证事实。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帮助法庭检验专业理由

再审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说明解释。2025年,再审判决认定运输毒品罪成立,与另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公开材料未披露其后的执行情况。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允许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其作用是把技术争点说明白,鉴定是否采信、案件事实如何认定,仍由法院依全案证据判断。

鉴定人出庭也有专门规则。依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是一有异议就当然排除,也不能用书面结论替代依法要求的出庭质证。

结论冲突后,怎样保留有用的异议

一份清楚的异议应把鉴定对象、采用的方法、争议特征及其对身份认定的影响连起来。若只是识别依据不足,应区分“不能确定是本人”和“已经确定不是本人”,避免把不确定结论改写成排除性证明。

本案通过补证进入再审,并不意味着收到任何新鉴定都能重启案件。生效裁判纠错须遵守申诉、抗诉和再审规则,具体路径可阅读生效刑事判决怎样纠错。

资料来源

案件依据最高检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第四案(官方转载全文),通知落款2026年7月15日,转载网页2026年9月24日公开,非原判决全文。现行规则见刑事诉讼法及2021年刑诉法解释,核对日2026年11月2日。

← 返回案例库
有相似的具体问题?了解律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