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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装饰公司的网站照搬同行的文字、图片和编排,又将对方获得的荣誉用于自己的宣传。法院判令删除相关内容并赔偿二十二万元。本案涉及网站汇编作品与虚假宣传两条判断路径,不能简化成只要页面相似就构成侵权。

参考同行网站做装修公司宣传,怎样会从借鉴变成侵权?南京这起案件中,被复制的不只是某个通用栏目。网站的文字、图片和编排被照搬,连同行获得的荣誉也被当作自己的成绩展示,争议因此沿着两条不同路径展开。

同一张网页,包含两类被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乙装饰公司网站使用了甲装饰公司网站的相关内容与编排,并把甲装饰公司获得的荣誉用于自身宣传。甲装饰公司据此提出著作权侵权及虚假宣传主张。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判令删除侵权及虚假宣传内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22万元,案号为(2017)苏8602民初564号。这里的22万元是民事赔偿和费用,并非行政罚款,也不是照搬网站的统一赔偿标准。

法院分别审查了网站表达的保护与荣誉宣传的真实性。两种问题可以出现在同一页面,却不能混成“网页看上去很像”这一个判断。

网站的独创性,具体落在哪里

公开案例认为,涉案网站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所谓汇编,并不是说只要建立一个网站,网站中的一切就都归经营者排他使用;需要说明哪些选择、组织和排列体现了自己的创作。

例如,在研究一份网站相似性材料时,可以把通用导航、行业常见信息与具体的文字、图片组合分开,指出主张保护的表达到底是什么。两个网站都有“关于我们”栏目,本身不足以回答本案意义上的独创性问题;对大量具体内容和组织方式的重现,则需要进一步比较。

网站整体的权利也不能代替单项素材的权利。图片、文章或外购模板可能分别来自不同主体。即使编排形成了自己的表达,使用其中素材仍需要相应依据;也不能因网上能公开浏览,就推定允许复制到另一家公司的官网。

把别人的荣誉当成自己的,问题超出了复制

荣誉信息会影响客户对经营能力与服务信誉的判断。原案中,法院对把同行荣誉用于自身宣传的行为另行作出虚假宣传评价。即使暂不讨论网站整体是否构成作品,一项荣誉究竟授予谁、是否仍然有效、展示方式会让客户怎样理解,仍是需要核查的问题。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只更换公司名称或标志,不一定能解决争议。若被复制的表达仍然存在,或者荣誉归属仍被错误呈现,争议事实并未因改掉几个字而当然消失。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应当逐项核对素材和宣传依据,而非仅调整视觉样式。

读2017年的判决,需要把法律版本分清

原案裁判发生于2017年。当时《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在第十四条;2020年修法后的对应规定在第十五条,修改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案应按当时有效的法律版本理解,现行对应条款的编号已有变化。

虚假商业宣传的现行规则也经历了修改。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现位于第九条,涉及对商品性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现行条文可以帮助核查今天的宣传内容,原案判断仍应放回2017年的法律环境。行为发生时间、是否持续、权利基础与损失证据,均可能影响另一起纠纷的分析。

网站经营者可以建立怎样的核查材料

如要说明自己拥有相关权利,可整理设计源文件、形成与上线时间、委托设计合同、交付记录和素材许可范围。网站由外包公司制作时,还应查看合同究竟约定交付什么、哪些权利由谁享有,不能只凭付款记录断言所有素材均已取得授权。

发现疑似复制时,可以保留双方网页的地址、访问时间和完整页面,制作具体内容对照,而不是只圈出相同颜色或栏目名。涉及荣誉的,应保留证书、授予单位、获奖主体、时间和公开展示原貌,把事实归属与视觉相似性分别呈现。

这些材料有助于明确争点,但不预先决定是否侵权或赔偿数额。公开摘要没有展示完整损失计算,也没有说明每一项网页内容的权利链,不能据此给其他企业直接估价。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第8案甲装饰公司诉乙装饰公司案,2018年8月16日发布,属于官方案例摘要,并非判决书全文。

规则核对: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四条、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及2020年修改决定的施行时间;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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