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离婚,并不等于放弃生活保障

妻子患病后生活不能自理,双方也都同意离婚,法院仍可根据具体困难和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处理离婚经济帮助。这项请求着眼于离婚时的生活保障,不以反对离婚为前提。

南阳中院2025年公布的家事审判案例中,张某与李某于2017年结婚,未生育子女,2021年因矛盾分居。2023年,李某患脑出血,出现偏瘫,生活不能自理。张某未前往探视,也没有给予照顾。后来张某起诉离婚,李某同意,但提出经济帮助请求。

法院准许离婚,并酌定张某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5万元。公开材料是官方案例摘要,没有披露案号、判决日期及履行情况。

法院关注的是怎样的生活困难

李某面临的并非收入比配偶低一些。法院认定,她因疾病无法获得劳动收入,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还需长期服药,生活已陷入困难。疾病、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与持续支出相互印证,构成支持请求的事实基础。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列举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并要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处理。

因此,一张疾病诊断书不能代替全部判断。疾病是否影响工作和生活,已有收入能否负担必要开支,都需要具体说明。反过来,没有残疾证,也不能直接得出没有生活困难的结论。判断对象是离婚时的实际处境,而非单一身份标签。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同样需要审查

经济帮助同时涉及请求人的需求与给付人的能力。另一方收入较高,并不意味着所有请求金额都会得到支持;请求人确实困难,也不能省略对给付能力的核查。

审查时可以结合双方收入、财产、必要生活支出及依法承担的家庭负担,说明帮助是否可行、采用何种方式。只有工资数额,没有说明必要支出,或者只说“名下有房”,都未必足以呈现完整的财产状况。

本案摘要没有列出张某收入、资产及其他负担,也没有公布5万元的计算过程。能够确认的是法院作了一次性帮助安排,不能从金额反推其月收入,更不能把5万元写成残疾配偶离婚的统一标准。

没去探望,不自动变成五万元精神赔偿

原案提到张某没有探视和照顾,但判项明确为经济帮助。它与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解决的问题不同,不能因为一方行为令人失望,就把法院支持的款项改称精神损害抚慰金。

离婚损害赔偿要审查法定重大过错等条件;家务劳动补偿则关注婚内负担较多的抚育、照料或协助义务。经济帮助围绕生活困难与另一方负担能力展开,申请人不必先证明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者婚外同居。

如果同时存在不同请求,应分别说明各自事实及金额依据。某人长期照顾家庭,又因病丧失工作能力,可能需要讨论多条规则;但同一笔支出不能只是换个名称反复主张。本案未公布其他补偿或赔偿判项,不作补充。

分居、婚内扶养与离婚帮助有时间区别

双方自2021年分居,并不等于当时已经解除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相互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时,可以请求给付扶养费。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必要生活支持,应先识别这一关系。

到了离婚时,第一千零九十条处理困难一方的适当帮助。不能把婚内扶养费、离婚经济帮助,以及离婚后任何新发生的生活困难,都混成同一个持续无期限的请求。具体请求涉及哪个期间、依据哪条规则,应当写明。

本案也没有认定,领取5万元之后的一切医疗费用都由张某负担。一次性帮助的裁判范围,应以实际判项为准。

把生活处境变成能够核对的材料

提出这类请求时,可围绕三个事实组织材料:疾病及劳动能力受到什么影响,现有收入与必要支出之间有什么缺口,对方有什么负担能力。诊疗和用药记录、收入与财产资料,应分别对应这些问题。

对方若认为困难已经缓解,也宜提供具体收入、财产或者支出变化,不能只以双方曾长期分居为由否定帮助。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请求还涉及不同的身份和形成条件,可结合家庭生活支持请求的分流研究进一步区分。

本文核对截至2026年11月7日的现行规则。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案摘要未披露裁判日,不能仅凭2025年5月的公布时间推定全部审理时点。

资料来源

南阳中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2025年5月14日);《民法典》官方文本;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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