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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被犬只追逐,受到惊吓后摔伤,身体并未被咬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一宗案例支持了赔偿请求。判断重点在于追逐与摔倒之间的因果联系、动物由谁饲养管理,以及损失如何证明,不能仅以没有接触为由排除责任。

骑着电瓶车经过一段村道,突然被大型犬追逐,受惊摔倒后膝关节受伤。犬只没有咬人,也没有与人发生直接接触,这样的伤害还能要求饲养人赔偿吗?张某甲的案件给出了肯定结果,但判断过程并不只看受伤前旁边有没有一只狗。

从追逐到摔伤,法院认定了这条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事故发生于2018年11月。张某甲被张某乙饲养的犬追逐后摔倒,报警并接受治疗,后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定,犬只的追逐与张某甲受惊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张某乙承担全部合理损失。经核定的损失总额为211264.6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2080元,还应支付199184.63元。

这里区分了三个金额: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法院核定的合理损失,以及扣除已付款后的剩余金额。不能把“全部责任”理解为对方提出多少就必须支付多少,也不能把已付部分再重复计算一次。

没有接触,不等于没有造成伤害

本案裁判关注的是犬只行为是否造成了身体损害,而不是损害只能通过咬伤或抓伤发生。追逐使骑车人受惊,进而摔倒,可以形成需要审查的因果过程。

但这项判断有边界。仅能证明某处有犬,或者当事人事后表示害怕,未必已经证明该犬导致摔倒。犬只出现的位置、是否追逐、骑车人的反应以及其他可能因素,应放在连续的事件过程中核对。

对证据的整理也不宜只截取摔倒瞬间。一段较完整的监控,可能更能说明此前双方如何接近、追逐持续多久和事故如何发生。这是对类似纠纷的取证思路,并不是说本案已经公开了这样一段监控。

全额赔偿是本案结果,动物致害规则仍有区别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一般饲养动物致害规定了责任及特定减免条件;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对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另作规定。两者对于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等因素的处理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合并成一句“受伤的人只要有过错就少赔”。

同时,认定谁是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违反具体管理规定,也需要依据事实。原案提到犬只体型较大,但摘要并未明确它属于当地禁养犬种;“大型犬”与法律上适用何种责任规则之间,还需要相应依据。

原案事故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公开摘要没有完整列明适用条文。以下现行规则用于分析相似纠纷,不代表原案适用条文。

证明受伤,与证明损失金额,是两件事

确认事故与犬只有关之后,还需要核对每项损失。医疗支出应与诊疗材料对应,误工主张需要说明实际收入减少,护理等费用也应有相应事实支持。伤残等级同样不能直接换算为所有案件通用的一笔赔偿。

官方摘要没有公开本案各项费用的完整计算,所以不能根据总额替当事人拆出医疗费、误工费或精神损害赔偿。对其他案件,年龄、治疗、工作和伤残情况等可能不同,也不宜用199184.63元作为报价式的参考答案。

如已由饲养人先行垫付部分费用,应把付款日期、用途及凭证保留下来。讨论赔偿时把总损失和已付款分开,既避免漏算,也避免重复计算。

可以按事故时间线整理这些材料

  • 事发地点、报警记录、在场人员及可依法调取的完整监控线索。
  • 能说明犬只身份、实际饲养或管理关系的资料。
  • 首次就诊与后续治疗记录、费用凭证及必要的鉴定材料。
  • 关于事故经过、垫付款和赔偿协商的完整记录。

描述时应尽量区分自己亲眼看到的事情、听他人讲述的情况和个人推测。先把犬只行为、受惊反应、摔倒和受伤逐步对应,再讨论责任,能够减少双方围绕“没有咬到”反复争论,却遗漏核心事实的情况。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例见最高人民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之案例三,发布于2024年2月5日,为官方案例摘要,不是判决书全文,未公开具体审理法院和案号。

现行规则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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