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住的人没受伤,伸手的人骨折了

2023年12月,张某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前上方的李某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张某及时上前救助,李某没有倒下,张某却因此受伤,被诊断为跟骨骨折等。

张某后来请求李某补偿。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判决,李某支付补偿款70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最高法公布的材料属于入库参考案例,不是庭审卷宗;材料没有记载李某后来是否付款。

这个案件需要解决的,并不是“谁把张某撞伤了”,而是救助行为已经使他人受益、救助者自身却有损失时,法律怎样分配负担。

没有侵权人,为什么仍有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区分了不同路径: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损,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被认定为没有侵权人的情形。李某站立不稳,并未被裁判等同于故意或过失伤害张某;其义务来自获得救助利益后依法分担损失,而非先被认定实施侵权。

因此,仅以“我也没有做错什么”回应,不能完整回答补偿请求。反过来,救助者也不能只证明现场发生事故,就要求任何在场人分担。谁接受了保护、自己的损伤是否因救助产生,以及是否存在侵权人,仍要具体查清。

实际损失接近八千元,为何只补七千元

法院核定张某的实际损失合计7992.68元,涉及医疗、交通、医疗辅助器具、营养及护理。最后酌定补偿7000元。损失得到认定,与受益人按同等金额全部赔偿,属于不同判断。

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要求,可以结合受害人的损失和已获赔偿情况、受益人受益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这里没有统一比例,也没有“救一次固定补多少钱”的价目表。

本案的差额不能被换算成全国通用的自负比例。公开案例说明法院综合考虑受伤情况和救助作用,并未公布一套百分比计算公式。今后遇到伤情、损失、受益或者经济情况不同的案件,不能直接复制7000元结论。

救助事实与费用,各有不同证明任务

张某获得过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法院还查明了扶梯上的位置、失稳过程和及时救助行为。荣誉材料能帮助呈现事实,但第一百八十三条没有把先取得某种荣誉称号写成请求补偿的条件。

没有证书时,现场监控、报警或求助记录、证人陈述及当日就医资料,同样可以分别说明发生了什么。救助后才出现的身体不适,还需通过诊疗记录解释伤情与现场行为的联系,不能只凭时间先后作结论。

费用证明则要回答另一组问题:治疗和器具是否为伤情所需,往返是否对应就医,护理和营养期间有什么根据。本案法院根据病休及伤情核定部分费用,未全盘接受诉请,说明票据、项目与必要性需要相互对应。

如果另有致险者,责任路径会改变

假如危险来自第三人侵权,首先应审查该侵权人对救助者损失的责任。这与本案“没有侵权人”的前提不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也不能被改写成所有参与者当然共同、连带赔偿。

例如,设备故障或者他人推搡都需要相应证据。本案没有认定扶梯故障、运营方失责或第三人推搡,不能因事故发生在地铁站,就自行增加一个应当赔偿的主体。

救助过程中造成受助人损伤,又是另一个方向的问题,涉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它不会自动回答救助者自己的医疗费由谁负担,相关区别见救助受损补偿与紧急施救免责研究。

请求要围绕救助带来的具体损失

沟通或起诉时,可以把救助过程、受益对象、损伤及费用分别陈述,再说明为何适用没有侵权人等补偿情形。将所有情绪和开支合并成一笔“好心费”,反而不利于核实责任。

本文按2026年11月8日核对的规范分析。本案救助发生于2023年、判决作出于2024年,均在《民法典》及总则编解释施行之后。后续荣誉奖励与民事补偿也不能仅凭名称自行合并或抵扣,仍应核对给付性质与实际裁判范围。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扶梯救助受伤入库参考案例(2025年7月31日);《民法典》官方全文,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条;总则编司法解释官方文本,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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