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林某受雇接应供卡人、操作转账和要求刷脸,经手资金中165余万元查实为诈骗款。法院没有只按流水决定刑罚,而是审查二人无法掌控资金去向、获利有限及认罪退赃等事实。本文区分罪名成立、犯罪金额与主从犯评价,说明外围执行者并非当然无责,也不应承担组织者全部罪责。
转账、刷脸与车辆接应组成了具体帮助
黄某、林某受上线雇用,在两天内接应提供银行卡的人,乘坐上线安排的车辆活动。二人根据指示操作手机银行收款转账,并要求卡主配合刷脸,将款项转至指定账户。经手资金450余万元,其中165余万元查实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法院认定二人明知转移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认定二人受雇指使、作用次要,结合认罪认罚和退缴所得,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不能把全部450余万元直接写成已经证明的犯罪金额。
先确定构成,再评价在链条中的位置
是否知道是犯罪所得、是否实施转移,决定罪名是否成立。能否决定资金数量去向、组织成员和分配收益,主要关联参与作用与责任程度。两种问题不能互相替代:听命于人并不自动排除明知,认定明知也不意味着必然是主犯。 本案二人参与操作、要求验证,属于积极实施的帮助,而非单纯同车出现。另一方面,他们不能控制资金来源、规模和最终去向,获利合计仅几千元。法院据此考察整个团伙层级,避免把末端操作者当作全部犯罪活动的组织者。
一张流水表无法解释全部责任
资金总量提供重要线索,却无法独立展示参与人实际知道多少、决定多少。相同账户在不同时间也可能由不同人控制,应核对设备登录、位置、指令和获利。只将账户流水平均分到人数,可能既不准确,也忽略每个人的进入、退出时间。 对于查实犯罪所得部分,应说明被害资金与转账的对应关系;对来源尚未查明部分,不应仅因同处一个账户便使用同样标签。公开案例没有披露全部上游组织者处理结果,本文也不据此补写团伙规模或总刑期。
从犯评价需要事实,不能只靠自称打工
受雇、短期、低收益都是可考虑的因素,但未必单独决定从犯。有人虽只领取固定报酬,却实际招募大量人员、设计转移路线、指挥关键环节,其作用可能明显不同。应看真实权限和行为,而非职位称呼。 与之相对,某次操作金额大,可能只是上线集中安排,并不自然赋予操作者控制权。能够证明拒绝指令的后果、报酬计算方式、与上线联络及设备使用的材料,有助于还原分工。此种说明应真实完整,不能为争取从宽而统一编造“临时工”身份。
从宽情节不应写成结果保证
认罪认罚、退缴所得等在本案中被考虑,但不表示退还几千元就必然获得同一刑罚或缓刑。犯罪所得追缴、被害损失恢复与个人违法获利退缴也不是同一数额,书面记录应区分用途和去向。 现行2025年司法解释调整了严重情节及从宽安排,强调上下游量刑均衡。今天处理相似案件,要核对行为期间、适用规范和个体证据。对普通求职者而言,要求随车接卡、操作陌生账户并配合验证的“工作”,已经需要停止核查,不能仅凭日结工资或不接触被害人就判断没有法律风险。
“不能控制资金”还需要与实际权限核对。能够临时操作手机,不等于可以自主决定钱转给谁;掌握银行卡密码,也不等于掌控团伙收益。相反,若某人能够决定接纳供卡人、否决转账或更换收款路线,就可能有不同作用。判断应尽量以真实操作记录和权限事实为基础,不能只让上线替所有人出具一份分工说明。两天参与这一时间长度本身,也不足以单独排除严重后果。
资料来源
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案例6(网页公布时间:2025-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