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通知中标后,又表示不再签订租赁合同,是否只承担预约责任?某物业公司与某研究所案中,招投标文件已经明确实质内容,法院认定中标通知送达即成立租赁合同,后续书面签约属于确认。本文解释招标程序与普通意向磋商的区别,以及请求赔偿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
中标十天后接到不再签约函
某研究所就宿舍项目公开招标,物业公司提交投标文件,表示接受招标要求。招标公司向物业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后,研究所又致函要求解除中标关系,不再签后续合同。物业公司认为租赁关系已经成立,要求赔偿违约损失;研究所则称没有正式书面合同,仅有预约。
法院认定,本案招投标文件已经明确租赁内容,中标通知送达时双方完成合意,租赁合同成立。后续签订书面合同是对已经形成关系的确认,不是另外创造一个全新合同。
招标、投标和中标通知各有作用
在本案的程序与文件背景中,招标发出交易邀请,投标人提出按照文件条件交易的意思,中标通知针对特定投标人作出接受。各环节连接起来,已经能够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能因为最后一份纸还没签就说一切仍在自由磋商。
现行合同编通则解释也明确招标方式订约的成立时点,并要求合同成立后拒签书面合同的,依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等确定合同内容。形式签约与实质合意何时完成,应分别判断。
与一般意向书或预约不同
预约的主要义务是在未来订立本约,而本案中双方对租赁实质内容已完成合意,后续文本不能随意背离既定内容。因此研究所仅以“后面还要签”为由,不能把已经成立的租赁关系降格为可轻易退出的意向。
但不能由此推断所有招商结果、入围通知或选房短信都等同中标通知。应核查适用的交易程序、通知性质、是否还有明确未成就条件,以及文件是否足以确定合同内容。名称相似不代表效力完全相同。
成立本约后损失仍须证明
本案规则解决合同是否成立以及违约责任基础。至于最终赔偿多少,需要结合具体投入、损失与违约的因果关系、可预见范围及减损情况等审查。官方公布材料没有给出赔偿金额,不宜擅自以中标总价或者全部预期利润替代。
物业公司若主张准备成本,应证明支出是为该项目发生;若主张收益损失,应提供合理计算基础并扣除成本,避免将营业额直接等同利润。对方也可就重复利用的支出或可以避免的损失提出证据。
保留全套文件比只存通知更重要
宜保存招标公告、完整招标文件及答疑、投标报价和承诺、中标通知及送达凭证、后续签约沟通。条款之间有矛盾时,应结合文件关系、优先顺序和整体交易目的解释,而非只挑对自己有利的一页。
租赁项目还涉及标的权属、交付和经营要求等实际问题,合同成立并不自动解决全部效力与履行障碍。本案发布于2023年,所涉招投标事实发生在2021年;引用现行解释时,应清楚说明其用于阐明成立规则,而不编造当时尚未生效解释已被直接适用的过程。
官方出处与法源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案例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3-12-05发布;公开材料未披露案号)。法源核对见《民法典》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本文对证据、情境差异及适用边界的讨论为原创分析,不补充未披露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