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化工生产系统同时涉及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权利人分别起诉,二审两案合计判赔二点一八亿元,并处理停止使用、销毁等请求。后续新增项目与执行阶段又达成全面和解。判赔额与最终和解受偿额的覆盖范围不同,不能简单相加,也不能把许可和解误作不侵权认定。

两项权利,对应同一生产项目中的不同保护基础

甲化工公司、乙科技公司享有一项蜜胺生产系统及工艺的发明专利,甲公司还享有相关生产系统技术秘密。两公司认为丙化工公司等制造、使用生产系统,侵害专利和技术秘密,分别提起诉讼。被告包括生产经营者、工程设计等企业及参与技术研发的人员。

最高法二审支持相关侵权人就两案连带赔偿合计2.18亿元,并支持销毁生产系统、秘密载体及停止销售相关产品等请求。两案之后还有针对后续行为和新增项目的新诉,最终在执行中全面和解,权利人获偿6.58亿元,经营者取得使用许可。

为什么不能只用“技术相同”合并全部分析

专利保护以授权权利要求确定范围;技术秘密则需要识别非公开、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以及被诉方获取、使用是否不正当。专利公开的内容与仍然保密的实施信息,可能有联系,也可能并不重合。

因此,主张多种权利应分别指出保护对象与侵害行为。不能将公开专利中人人可见的技术当然说成秘密,也不能因某些工艺细节保密,就省略专利技术比对。原案摘要没有展示全部技术内容,本文不推断具体哪些参数属于哪一种权利。

连带责任依靠各方实际参与,而非简单列名单

二审调整了一审责任范围,支持相关侵权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设计、咨询和技术人员等角色,不会仅因不直接销售最终产品就当然置身事外,但责任仍需建立在具体行为及共同侵权联系上。

实际分析时,应当追踪图纸、技术资料和建设决定怎样流转,各方对使用他人技术是否知情,参与行为怎样帮助形成侵权生产系统。企业之间有合作关系并不足够,法定代表人或员工的身份本身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共同侵权事实。

停止侵害的请求应当与具体载体相配

生产线、秘密图纸和使用工艺生产的产品,可能需要不同的停止侵害措施。权利人应说明为什么单纯停止制造不足以消除侵害,以及要求销毁的对象是否真正承载相关技术。涉及第三人利益、执行可行性时,还需结合程序审查。

本案的销毁责任与其后和解许可属于不同阶段的处理。后来依法达成许可安排,并不推翻此前生效裁判对侵权的认定;同样,原案销毁判项也不能被抽象成所有技术侵权案件一律拆除整座工厂的规则。

两个金额为什么不能放在一张表上相加

2.18亿元是两案对一期项目相应既有行为的裁判结果;6.58亿元是覆盖生效判决、后续行为及新增项目的全面和解受偿。二者口径不同,后者并非在前者之外再独立增加同额损失,也不是单案判赔纪录的简单替换。

对多权利、多期间案件,应在起诉和执行时逐项界定行为、时间和损失,防止重复计算。现行专利法与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范相应保护路径;历史案件的金额和适法背景,应作为具体裁判事实保留,不能直接套用今天另一组交易或生产事实。

许可谈判需要明确覆盖对象

生产系统中可能同时有专利公开技术和未公开实施信息,后续许可应明确覆盖哪些权利、项目及使用方式,不能只写一个笼统的技术费。否则即使当事人支付了款项,也可能对继续生产范围产生新的争议。

原案全面和解包含生效判决和新的诉讼,但摘要未公开许可期限、地域或计费模式。文章仅确认已经发生和解与使用许可,不从最终受偿金额推导任何行业许可价格。

资料来源

2024-02-23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例1《“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本文依据公开案例摘要分析;未披露的审理细节不作补充。

延伸研究:技术秘密高额赔偿如何论证:利润归因、惩罚倍数与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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