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裁量文件决定不予处罚,却在信息公开时只提供主文与部分附件,拒绝给出具体量化标准。最高法公布的如皋物价局案说明,信息是否属于内部事务,应结合实际功能判断。本文区分公开依据、审查处罚和获取个案案卷三件事。
看得到处理结果,仍可能看不懂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处罚幅度作出细化,公众需要知道它怎样把法定区间转换为具体标准。已经用于对外行政管理的量化规则,不能仅因由机关内部印发就一概拒绝公开;给了文件主文,也未必等于完整回应申请。
最高法公布的一件历史案例中,张某举报某镇政府在信息公开中违规收费。物价局答复说,相关费用已经决定退还,并依据本局裁量实施办法中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张某随后申请公开该文件,想了解处理依据。
物价局提供了通知主文和裁量实施办法,却没有提供载有具体量化规定的附件一(2),理由是该文件属于内部信息。张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获得所申请的完整信息。
附件直接承载了裁量标准
公开案例显示,该局2009年印发的通知所附实施办法,明确把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幅度指向附件一(2)。缺少这个附件,读者只能看到引用关系,难以了解实际使用的量化尺度。
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文件是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单纯内部管理信息。针对行政裁量权的细化、量化标准应予公布,只公开部分内容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判令物价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开该附件。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官方材料没有披露此后实际交付文件的过程,也没有记载法院另行改变了举报事项的处罚结论。
文件的功能,比“内部印发”的形式更关键
机关内部形成的材料有不同用途。人员安排、后勤管理和内部工作流程,可能属于内部事务;用于确定处罚幅度、减轻情节或者不予处罚条件的普遍规则,则直接参与对外执法,不能混为一类。
判断时,可以核对文件是否已被正式采用、是否反复适用于外部相对人,以及决定书或答复是否引用它。仅有“本局印发”“供工作人员使用”等表述,不足以解释为何量化标准不能让公众了解。
本案也不能反推所有起草意见都必须公开。讨论中的草案、个案调查笔录、涉及他人隐私的附件,可能适用其他审查规则。申请公开已经执行的裁量基准,与要求取得执法人员每一步讨论记录,范围不同。
完整公开,应当回应真正申请的对象
一份通知有主文、正文附件和表格附件时,应结合申请内容核对是否遗漏。申请人要求某文号文件,机关如果已经知道其规则通过附件相互引用,不能只给一个目录式主文,就认定完成全部义务。
申请时可说明希望取得通知及被引用的具体附件,并列出已知文号、版本、适用期间。已经收到部分内容的,可指出其中“详见某附件”的位置,解释仍缺少什么。明确缺项,比笼统重复“公开全部政策”更能帮助核查。
不过,完整不等于无条件不作遮盖。现行条例允许对可公开与不可公开内容作区分处理,不能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若附件中夹有独立保护的信息,应逐项判断,不能把一处敏感内容扩大为整套标准都不公开。
获得裁量依据,与推翻具体处理是两个问题
本案裁判解决的是附件应否公开,并没有认定举报人要求处罚的主张当然成立。拿到标准后,还要分别核对违法事实、适用版本、法定权限及具体裁量,才能判断某项处理是否存在可纠正的问题。
即使基准写有某个金额,机关也不能脱离上位法适用。反过来,某项基准公开不足,也不宜仅凭这一点断言所有相关处罚一律无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需要识别被诉对象及其实际缺陷。
公开材料提到违规收费被决定退还,不能将“决定退还”改写成每位当事人均已实际收款。信息公开争议和退费履行情况有各自的证明对象,不能用其中一项结果替代另一项事实。
旧案依据与现行规则
该案形成于2013年的信息公开申请,当时适用旧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院关于量化标准公布的论证还援引了2008年国务院关于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文件,不能写成法院当年已经适用了2021年的法律。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该修订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9年修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内部事务信息等可以不予公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五条要求机关就其所称内部事务的具体性质举证。新申请应结合这些现行文本判断,不能照搬旧案期限。依条例第十六条所作的不予公开行为,现行司法解释已与法定复议前置衔接,不能照旧案经过直接理解为一律可以径行起诉。
官方出处与延伸阅读
原案见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案例六,集合注明2014年9月12日发布,页面公开于2015年2月10日,属于官方案例摘要,未披露案号。规范见现行行政处罚法、2019年修订条例及2025年司法解释,资料核对截至2026年11月1日。
关于记录查找,可阅读合理检索为何不能只按一个关键词查询;关于具体处罚的评价,可参阅处罚依据、过错与裁量怎样分别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