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猎捕野生动物后主动交代并帮助救护,仍被按后来制定的裁量基准处以高额罚款。复议没有否定违法,而是核查依据时点、主动供述和危害后果,依法变更处罚。本文区分刑事不起诉与行政责任,也说明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不能作为同一概念使用。
不起诉之后,林业部门仍可审查行政违法
瞿某在禁猎期、禁猎区设网,捕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黄鼬。其主动说明部分猎捕行为,并带领民警找到活体凤头鹰,相关动物得到保护。检察机关综合证据和认罪等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林业部门后来对猎捕黄鼬罚3000元,对凤头鹰按价值14.8倍处罚,两项共37.3万元。瞿某申请复议后,机关将两项分别改为2000元、3000元,总计5000元。改变罚款不等于确认猎捕合法,也不表示今后可以5000元“购买”违法机会。
裁量基准首先要看是否适用当时行为
案涉猎捕发生于2023年,行政机关采用的有关地方裁量基准到2024年5月才施行,原基准又未规定对应情形。复议认为适用依据有误。处罚虽在后来作出,不能因此直接使用任何后来增加的不利尺度。 行政处罚法对新旧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衔接规则,裁量基准还应在其性质与权限范围内理解。不能把所有新文件都称为法律,也不能只因新基准数字更详细就忽视行为时点。具体是否适用有利新规定,需要核对正式规范和生效时间。
主动交代和保护结果必须进入裁量
瞿某主动供述机关尚未掌握的猎捕,并交代凤头鹰去向,使机关及时实施保护。复议认为这些属于应当考虑的从宽事实,原机关没有充分评价,直接给出高额罚款,明显不当。 不能只看动物核算价值乘倍数,而不解释主观过错、行为情节、是否死亡及主动防止危害扩大。与此同时,动物活着并不当然排除违法;猎捕行为本身受规范,事后放归也未必完全消除生态或个体损害。须按真实后果进行判断,不能靠一句“没吃掉”免除责任。
从轻、减轻与不处罚各有条件
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处罚,与低于通常法定下限的减轻处罚,是不同操作。完全不予处罚又有另外的法定条件。本案对黄鼬从轻,对凤头鹰结合主动供述等减轻,不能把两项统称为“首违免罚”。 申请复议时,可明确哪些事实对应哪种法定从宽事由,提出有材料支持的请求。家庭负担、收入低等情况可如实说明,但不能自动替代主动供述或减轻危害等条件。以同情为唯一理由,可能遮蔽真正有力的依据与时间错误。
如何提出可核对的处罚异议
应收集处罚决定引用的正式文件、有效版本,保存询问中主动交代的内容、带领寻找和交付动物的记录、鉴定与救护情况。对机关已经掌握后才承认的事实,不能改写成主动供述;对已死亡的动物也不能因另一个体被救护而混同。 官方材料披露该案的具体变更,不提供所有猎捕行为的统一价格。其他案件若造成死亡、反复违法、拒绝配合或牟利经营,结论可能明显不同。行政复议的作用是让严格保护与准确裁量同时落实,既不因刑事不起诉一概免责,也不以保护目标取代对个案依据和事实的审查。
动物鉴定的种类、保护级别与行为时规范也需对应。地方俗名可能指向不同物种,不能仅凭口头称呼适用较高等级处罚。瞿某对不同猎获物的说明、照片与实物材料分别具有作用,尚未查实的数量不应直接累加。对已放飞、已死亡和被救护个体,后果不同,也不能在计算和裁量中相互混用。严格保护的公信力,需要把每一个体和每项处理都落到可靠事实,而非只追求最大的罚款数字。
资料来源
2025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案例9(网页公布时间:2026-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