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企业把已取得的简历同步到自己的另一平台账号,法院未认定不正当竞争。指导性案例263号可用来区分受托归集与公共简历库,并进一步核对招聘企业授权和求职者个人信息处理的边界。
招聘企业在多个网站收简历,可以把已经取得的求职简历跨平台同步到一个账号里吗?提供这项服务的网站,还要考虑是否侵犯了原平台的竞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3号给出了一个边界很具体的答案。企业自行授权、同步范围限于该企业已经取得的简历,且其他企业查不到这些简历,是法院判断的重要事实。
两个招聘网站,简历同步给了谁?
甲网站接受求职者投递,也向招聘企业提供付费搜索服务。求职者可以控制简历能否被搜索。招聘企业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简历后,可以在自己的账号内查看,也可以下载或发送至指定邮箱。
乙网站则提供招聘管理服务。企业若想同步,可以选择关联外部账号,自行输入自己在甲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选择是否同步。甲网站运营方认为,乙方利用企业的账号、密码自动访问并取得简历,遂要求乙方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并赔偿。双方均以公证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甲方诉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二审维持。法院认定,简历同步到乙网站后,只能在授权的招聘企业自己的账号中查看和搜索,其他用户无法在乙网站获得。乙方程序读取验证码的做法经技术调查官查证,法院结合其实现关联登录的具体作用,认为本案没有妨碍、破坏甲网站的正常运行。最终认定该行为没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授权能说明访问权限,还要核对同步后的用途
原平台建设、维护招聘数据有实际投入,法院认可相关权益。与此同时,企业经求职者投递或合规付费搜索已经取得的简历,本来可以下载或发到指定邮箱。它委托工具把这些简历归到本企业的招聘流程,与另一个平台批量复制原网站的整个简历库,取得的信息范围和用途不同。
可以沿着三步核对同步服务。第一步看企业在原站本来能看到什么,例如能否查看某一份简历、能否下载。第二步看工具按谁的指令取得数据,有无在关联账号之外批量取数。第三步到接收平台测试,确认其他企业能否检索、导出或购买这些简历。尤其要区分“在本企业账号里搜得到”和“在接收平台的公共库里搜得到”。这两种说法都可以简称“在乙网站搜得到”,却会导向很不同的竞争判断。
如果工具能拿到原账号无权取得的简历,或者把多家企业同步的简历做成供其他客户搜索的产品,就改变了原案的事实前提。另一种变化是无视技术限制高频请求,导致原站服务受影响。本案对读取验证码的个案判断,不能直接移用到这些场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已专门规定不正当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要结合取得方式、经营者权益损害和市场竞争秩序判断。这一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晚于原案裁判。指导性案例列明的相关法条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招聘账号的授权与求职者个人信息要分别核对
企业点击关联,表达的是企业对工具操作自己账号的意愿。求职者个人信息能否按同一方式继续处理,还要依据今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另行判断。该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最小范围和合法性基础。第十九条也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保存期限应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这部法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案二审发生在此前。
假如工具方受招聘企业委托,仅依约提供技术处理,应核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目的、期限、方式、安全措施和监督安排。若接收方实际上独立决定如何使用简历,例如用来对外提供数据库服务,就需要审查是否属于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数据,以及第二十三条的告知和单独同意等义务。平台和企业在合同里给合作起什么名字,不能代替对权限、用途和实际访问范围的检查。
实际测试时,可以用模拟简历分别验证原账号的权限、同步后其他企业的搜索结果和解绑后的处理情况。记录验证过程,比只保存一张“同意关联”的截图更容易说明数据流向。若争议集中于用户是否被迫提供额外信息,可另看查词服务索要手机号的个人信息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