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泥库存在污染和安全风险,企业最初承诺年度环保投入及专项资金,法院却未确认和解。后来协议明确封场、期限、资金、监督、验收与替代安排,才得到确认并最终履行。本文解释环境和解为什么不能只比较承诺金额,而要审查修复能否实际完成。
一份和解协议写着每年投入5000万元环保经费,还有专项资金和外部监督,看上去相当有力度,为什么法院仍不出具调解书?指导性案例260号给出的答案是:款项承诺必须对应真正消除风险的修复方案。
最初的承诺没有解决赤泥库的核心问题
山西某铝业公司的赤泥库长期露天堆放,引发扬尘等污染并存在封场安全风险。环保组织起诉后,双方一度约定年度环保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设立300万元专项账户并接受监督等事项。
法院审查发现,案涉库区需要封场才能根治污染,但协议没有明确封场和具体修复安排;泛化环保投入也没有说明多少真正用于该库治理。因此,法院未确认该和解。这里并非认定金额少,而是认为付款承诺尚不能证明环境保护目标可以实现。
第二份协议把责任写成了可执行的工作
在技术论证和法院主持下,双方重新约定五年内完成封场,明确抑尘与污染防范、第三方监测、资金筹措、监督报告、验收及不能按期封场时的替代安排。协议经公告、审查后,法院于2018年出具调解书。
后来项目实际投入1.3亿余元,2023年完成相关验收。协议当时预计的1.5亿元工程费用,与最终实际投入不是同一个口径,不能将二者混写成法院判赔了固定1.5亿元。
环境和解需要接受实质审查
普通合同常关注谁向谁支付多少,环境公益诉讼还必须关心受损环境状态和功能能否恢复,重大风险能否消除。双方签字,只能证明达成共识,不能替代法院对公共利益的审查。
本文理解,审查重点至少包括措施、期限、费用、验收和监督。五个方面之间还要能够衔接:修复有方案但没资金,投入有预算但没有验收,监督有名单却没有报告和纠偏安排,都可能留下履行缺口。
修复效果不能由企业自行宣布
面对技术难度高的治理,法院组织专家勘察论证,目的是确认方案可行,而非用行政口号代替技术判断。治理完成后的验收,也要与专业标准、监测和程序相结合。
本案所用的封场方法、期限和验收安排来自特定赤泥库的规模和风险,不能作为其他尾矿库、堆场的通用技术标准。企业不能仅因另案封场五年,便主张自己也自然享有同样期限。
谈判时应准备“未履行怎么办”的安排
协议应说明未完成阶段目标如何通知、哪些原因允许调整、调整由谁评估、替代实施需要哪些条件及资金如何保障。不是在文本里加一句接受监督,就解决了将来执行的问题。
同时要区分企业日常环保经营支出与本案特定修复费用,避免用原本就应发生的常规投入充当全部履行成果。环保组织或监管方的监督意见,也宜对应具体指标和现场事实,不能只以投入金额作为唯一评价。
新争议仍应先核对法律事实的时间
本案是2025年发布的历史指导案例,调解与履行有明确的前后过程。2026年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新案件的协议审查和程序适用应结合现行规范,但本案仍提供了一个可理解的分析角度:能够验证的修复结果,才是环境和解真正要完成的事情。
案例出处与新旧法提示
案件来自最高法2025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60号正式文本,本文分析其已公开的历史案情和裁判逻辑,不将发布日当作裁判日。
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处理新发生、持续发生或尚未审结的争议,应结合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规定识别适用规范;本案历史用法不等于所有当前案件的完整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