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租约快到期,房东频繁带人进屋看房;退房后,又以家具电器损耗和租客不配合为由扣押金。法院为何支持租客?这起案例需要分清带看约定、正常损耗和实际损坏,不能仅凭一张退房后的维修清单判断责任。

租期还剩近一个月,房东已经频繁用备用钥匙带人进屋看房。租客表示反对,退房后却又被要求承担房屋空置损失,押金也被扣下。房东想尽快找到下家,是否就能把租客的配合视为当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张某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案,把带看、维修和押金三个常被混在一起的问题放到了一起。

房屋交还之后,争议才集中出现

张某与李某约定租房一年,支付了押金,并按约缴清租金及水电燃气费。合同还约定,非因张某过失或错误使用造成的设施受损,由李某负责维修。

张某提前表示不续租。李某随后多次带人看房,张某反对未果。租期结束时,李某接收房屋没有提出异议,过了几天却主张家具、电器等存在问题,并要求张某赔偿未能及时找到新租客造成的损失。双方因此发生诉讼。

法院没有把找下家的成本转给租客

据官方摘要,法院判令李某返还押金,并支付张某已经垫付的维修费用。裁判同时指出,在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仅因租客决定不续租,就要求其允许房东带新租客进入房屋。

这项判断的前提很具体:张某按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也在到期时交房,没有被认定存在相应违约。房东想避免空置,属于其出租安排;要把这项成本转化为租客的赔偿责任,还需要相应的义务依据与违约事实。

从本案可以看到,讨论押金前,应先问清楚房东主张租客违反了哪一项约定。把“没有配合我的安排”直接等同于违约,会跳过这个重要步骤。

旧家具、旧墙面,不必然都是租客损坏的

房屋经过使用后出现变化,需要区分正常消耗、设备老化与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退房照片能说明当时的状态,却未必单独证明损坏原因,更不能自动证明所有更换费用都应由租客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区分了按约使用产生的损耗与应赔偿的损失;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一十四条也规定了不当使用、保管不善的责任。因此,不能把本案理解为“只要房子旧了,租客就什么都不用赔”,也不能要求承租人把已使用多年的物品恢复成全新状态。

维修费用还要另行核对。第七百一十二条允许当事人对维修义务作出约定;第七百一十三条涉及通知出租人维修、出租人未履行时自行维修等条件。租客自行购买新家具、升级电器,与为恢复原有使用功能而进行必要维修,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合同确实约定了带看,应再看约定内容

本案不能直接回答所有带看纠纷。合同若写明提前通知、具体时段或配合次数,应先检查条款是否有效、双方如何履行,而不是忽略条款只引用本案结果。

即便存在带看安排,也需要具体讨论进入时间、通知方式和对居住的影响。租客没有义务仅凭房东一句“马上要退房了”就接受所有要求;另一方面,已经作出明确承诺的,也应认真核对自己是否履行。

押金同样不是任何争议发生时都能全额扣除。需要逐项列出所担保的义务、违约事实和扣款计算,避免把损坏赔偿、欠费与空置损失合并成一个没有说明的总额。

把争议整理成一份交接记录

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先整理四组材料:

  • 租赁合同及补充约定,尤其是押金、维修和带看条款。
  • 入住与退房时的照片、物品清单、钥匙交接及费用结清记录。
  • 报修通知、对方回复、维修项目与付款凭证。
  • 带看通知、双方协商和扣款说明,保留完整上下文。

整理时尽量把“发生了什么”和“我认为该谁负责”分开。例如先标明电器何时故障、是否通知房东、维修做了哪些项目,再讨论费用。这样的时间线,比笼统争论房屋“很旧”或租客“不配合”,更有助于核清具体分歧。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张某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案,页面发布于2022年7月14日。该页面为官方案例摘要及解读,不是判决书全文,未公开案号和具体审理法院。

现行规则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至第七百一十四条。本文对合同与证据的整理建议属于结合案例所作的分析,具体责任仍需结合实际约定及履行情况判断。

← 返回案例库
有相似的具体问题?了解律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