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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低于后来市场价格,供货方断供后,买方能否在没有实际替代购买时证明损失?某石材公司案以相同质量石料的合理替代价格与合同价差额认定单位损失。本文解释市场价格证据、合理期间和履行地的重要性,并说明价格上涨并不等于全部涨幅都可赔偿。

低价长期供货约定遭遇断供

某石材公司与采石公司约定,在石材公司具备生产能力后的前两年,每月供应一定数量的大理石方料,并按不同体积约定价格。采石公司在初期供应部分石料后停止供货,石材公司起诉请求违约损失。对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同等石材荒料单价为每立方米715.64元。

法院认为,该价格反映违约后购买同等质量石料所需支出,扣除相应每立方米350元合同供货价,可作为单位损失。案例未披露最终全部赔偿总额,不能自行乘上假设供货数量生成结论。

市场差价是证明履行利益的一种方法

合同正常履行时,买方能按约定价格取得货物。断供使其必须面对更高的替代成本,价差可能反映未获得的合同利益。即使没有实际采购替代品,也不当然意味着不存在这一损失。

但这是一种依法估算损失的方法,不是买方看到任何市场报价就能索赔。应将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交付条件和交易地点对应起来,证明所用价格确实具有可比性。本案评价同等质量石料,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

合理期间和履行地限制价格选择

现行合同编通则解释规定,在相应解除条件下,未实施替代交易时,可以依法按违约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市场价与合同价差额确定利益。不能一直等到价格最高点,才选择最有利报价让对方承担。

同样,不同市场的运输、税费、付款期限及批量折扣可能改变真实成本。只提交远方零售网站的一张截图,未说明与本合同交付条件的关系,通常不足以直接证明大宗交易的合理替代价格。

价差之外还要审查责任边界

赔偿还受到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减损和节省成本等规则约束。如果买方自身没有接收能力、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生产条件,或相关数量本不应交付,不能把全部计划数量都视为可赔损失。

若已经通过更低价替代购买消除了某部分损失,也不应重复按更高市场价计算。可得利益不是惩罚性倍数,更不能把全部销售收入当成利润。不同计算方法要相互校验,避免同时赔付同一利益。

证据应支持别人复核计算

可整理合同及规格、实际供货记录、催货与违约发生时间、生产能力资料、评估报告和同期可比交易。评估应说明取价日期、地区、质量和口径,不宜只有一个缺乏依据的数字。

本案交易始于2011年,公布时用于说明现行解释中的损失认定思路。今天使用该规则,应核对时间效力和请求条件。最有参考价值的不是715.64元这个特定单价,而是用合理、同等、可比较的市场证据证明若合同履行能够获得的具体利益。

若评估口径包含运输而合同价不含运输,或两份报价付款方式不同,计算前应统一口径。对方提交的报告也可以成为审查材料,但法院仍应核对其专业依据与适用范围,不能只因由对方提交就忽略可比性问题。

官方出处与法源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案例九:某石材公司与某采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12-05发布;公开材料未披露案号)。法源核对见《民法典》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本文对证据、情境差异及适用边界的讨论为原创分析,不补充未披露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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