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构代购车辆,合同只写代理费三百五十元,提车发票却比收款车价少五千五百元。刘某案认定机构不得隐瞒真实价格、把差额另作服务报酬,支持返还。本文区分委托采购与固定价转售,说明发票价差为什么需要放回真实交易关系分析。
提车时发现发票价格与收款不同
刘某与某购车服务公司订立委托订购协议,由其采购、检验交付并代办相关事项,约定车辆价格八万七千四百元、代理服务费三百五十元,价格变动需提交结算单并经确认。刘某付款提车时,发票显示真实车价八万一千九百元。
公司把五千五百元差额解释为与资源方分享的服务费,但此前未披露,且宣传无隐藏费用。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委托关系,隐瞒差价并非约定报酬,支持返还五千五百元。
价差是否应退,先看是哪种交易
如果经营者以自己名义按固定成交价出售车辆,采购成本与售价有差额,不当然违法。委托采购则围绕受托事务、真实支出和约定报酬结算,不能在消费者以为只是代购时,秘密把低买高收当成另一笔服务费。
本案依据协议内容、价格变动需确认的条款及真实履行认定委托。不能只因公司名称有车字就判定买卖,也不能仅凭发票比转账少,就无条件推定多收款必须退。款项中还可能包括依法约定的其他项目,需要先核对清楚。
报酬应当清楚,不得事后改名
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约定合理收费,但应让委托人明确知道金额、项目和计费方式。已约定三百五十元代理费,又将未告知的车价差称为资源服务费,并不能因此自动取得报酬权。内部如何分配,也不能代替委托人同意。
宣传免费、无隐藏费用,与合同和实际收费是否一致,是本案判断诚信的重要事实。若确实存在额外服务,应在提供前明确约定并保留真实履行;不能只在争议后补一张费用清单,就要求消费者为此前未同意的项目买单。
结算材料应能还原每一笔代付款
委托人可要求核对实际购车凭据、结算单、代收代付项目及约定服务费。机构主张额外成本,应说明发生于谁、为何必要、由谁授权及是否已经包含在原报酬中。只展示一个最终总价,很难回应具体价差争议。
消费者则应保存订单、协议、宣传、转账和发票,区分车款、购置税、保险或其他真实款项。本文不据本案认定所有发票差异都属于偷逃税或者欺诈,税务与民事报酬问题需要分别依法审查。
返还差价不等于自动退一赔三
法院公布的结果是返还未经授权取得的五千五百元,未披露三倍赔偿结论。隐藏重要费用可能引发其他责任,但是否满足消费欺诈等条件,应按具体主张与证据判断,不能把应退差额直接乘三而称为本案裁判规则。
车辆本身有无质量问题,与本案代购收费也不同。即使车辆合格,受托机构仍应据实结算;即使收费有错,也不当然证明车辆存在缺陷。将争议集中到真实合同义务,有助于避免提出缺少关联的全面退车请求。
签约前写清价款性质与确认方式
可明确是固定包干成交价还是预估代购款,费用变化如何批准,优惠和返利如何归属,结余何时返还。约定清楚有助于双方对收益形成相同理解,避免消费者认为只付代理费,机构却认为可以另取差价。
官方摘要未公开完整案号和履行情况,本文不补写已退款。本文分析以本案委托结构为前提,不把所有车商销售利润都称隐藏费用,也不承诺换一个合同名称即可免除真实委托中的说明与结算义务。
资料来源
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09(网页公布日期:2024-03-15)。《民法典》官方全文。案例事实与结果限于公开材料;情形比较及证据观察为本文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