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服务没有效果不一定就是欺诈,但把普通理疗包装成治病功能,可能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孙某某因“降三高”等宣传购买十个疗程,实际使用普通护肤品。法院认定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支持退款和三倍赔偿。本文区分疗效争议与虚构功能,并提示如何保存完整宣传链条。

从网络治病宣传到店内普通理疗

赵某某在网络平台宣传理疗产品具备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能。60岁的孙某某因此到店体验,签订调理合同,购买十个疗程,总价1万余元。实际服务中,店方仅使用普通护肤品。四个疗程后,孙某某认为没有效果,协商退款未果而起诉。

法院认为经营者夸大产品治病功能、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判退理疗费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万余元。官方仅披露约数,不能为了标题醒目而编造精确付款或获赔金额。

裁判并非把所有无效服务都认作欺诈

治疗、调理或保健体验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单纯效果未达预期,并不自动证明经营者故意欺骗。本案的重要事实是对外宣传的治病功能与实际使用普通护肤品之间存在实质差距,并以这一宣传促使老人订约。

因此,审查应围绕经营者说了什么、实际提供什么、消费者为何决定购买。消费者不需要先证明自己一定产生了严重身体损害,才可讨论交易欺诈;但仍需把具体虚假内容及其对交易的影响证明清楚。

退费与增加赔偿分别计算

退费恢复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三倍价款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增加赔偿,二者保护内容不同。通常所说“退一赔三”,不意味着把全部金额混成一次单纯退款,也不是只退尚未使用的疗程再随意乘三。

具体计算基础、已经履行部分怎样评价,仍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本案公布的结果为全额理疗费退款并承担三倍价款赔偿;不能推断所有中途停止疗程的消费者均可不问理由获得相同结果。

宣传证据不能只剩家属转述

应尽量保存原始广告、视频、直播或聊天承诺,以及对应的店铺、经营者身份和发布时间。合同、付款凭证、项目名称、用品包装及服务记录,能把宣传与实际履行连接起来。只说“销售员当时保证包治”,而完全没有其他材料印证,证明难度会增加。

如果广告后来被删除,可及时保存已有页面和完整上下文,必要时依法采用证据保全方式。整理中应避免自行改写、合成或去除限定语;夸大证据会损害本来可以成立的请求。

消费争议与医疗选择要分开

本案分析的是经营者虚假宣传及民事赔偿,不评价某种疾病的治疗方案。理疗店“调理”名称不能替代依法开展诊疗的资质,也不能因消费者愿意尝试就免除真实告知责任。已经出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通过正规医疗途径处理并保留记录。

对经营者而言,诚信义务不是在合同小字写上“不保证效果”,就能抵销前端持续的治病承诺。对消费者而言,维权重点是准确还原承诺、付款和实际服务。年龄本身不是额外赔偿条件,但利用老人健康焦虑进行误导,会使交易中的虚假信息更值得审查。

官方出处与法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3:孙某某诉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2026-03-15发布,公开材料未披露案号)。规则核对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及《民法典》。本文的情境比较与证据建议为原创分析,未补充未公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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