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吵后从三楼扔下一把菜刀,面对楼下居民质问又扔出第二把,徐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既涉及抛物情节的判断,也涉及行为发生在新罪名设立之前时,法院怎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把菜刀从三楼落向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居民发现后上前质问,随后又有第二把菜刀被扔下。这样的行为,是否必须等到造成严重伤害才会进入刑事评价?徐某某案的答案,与抛下的物品、周围环境和连续实施的行为有关。
两次抛掷,把争执带到了楼下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记载,2020年5月,徐某某与王某某发生言语争执,之后从厨房拿出菜刀向楼下抛掷。第一次抛掷引来居民质问后,她又扔出第二把菜刀,居民随即报警。
2021年3月1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公开摘要没有披露判决案号,也没有列出完整的证据和全部量刑情节,因此不能仅凭这段介绍推算其他案件会判多久。
关键在于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具体情节
法院对本案的评价,涉及从高处抛掷菜刀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高空抛物罪并不以已经造成严重伤害为唯一前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要求审查的是高空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具体判断仍要落在事实之上。
从理解案件的角度,可以把材料分成几组:抛掷物是什么,是否具有较强的致伤能力;物品落向哪里,是否有人活动;行为是一次还是连续发生;行为人在收到提醒后如何反应。这些问题比单独追问楼层数字更接近本案争点。
菜刀的性质、楼下的居住环境以及质问之后再次抛掷,共同构成本案的事实背景。但这不意味着出现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就必然构罪,也不能把本案概括成“三楼以上都算犯罪”。官方摘要并未提供这样的统一高度标准。
发生在2020年的行为,为何适用2021年的新规定
本案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问题:行为发生时,高空抛物罪尚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法院作出判决时,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已经生效。
公开案例说明,依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本案行为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评价;新规定的处罚较轻,法院据此适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不是因为后来增设了罪名,就把此前原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追溯定罪。
刑法第十二条所体现的比较方法,是先看行为时法律如何规定,再判断新法是否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更轻。理解这一点,才能区分“适用后来较轻的规定”和“拿后来新增的犯罪处罚过去行为”。本案呈现的是前一种情形。
六个月刑期,应放回本案情节理解
现行高空抛物罪规定的刑罚包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同一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法律要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因此得出“从楼上扔东西最多判一年”的结论。
同样,公开摘要只能支持对这次连续抛掷菜刀事件的研究。物品因设施损坏坠落、有人故意向特定对象投掷、已经发生严重后果等情形,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可能不同,不能只因都发生在楼上就归为同一种案件。
现场材料可以怎样整理
遇到类似事件,材料应尽量围绕一次完整经过组织,而不是只保存落地物品的一张照片。可先记录发生时间、楼栋位置、可见的抛掷方向和物品落点,并区分亲眼看到的内容与听他人转述的内容。
- 保存能够显示前后过程的原始监控或视频,注明来源,避免只留下截断片段。
- 记录目击者所处位置、能看到的范围,以及连续发生几次,避免用推测补齐盲区。
- 整理报警记录、现场处理情况和已经形成的损害材料,保留原始文件。
这些材料用于帮助还原事实,并不能替代侦查和司法认定。对责任的判断仍须先确认是谁实施了什么行为,再分析达到何种法律条件,不能从一户住在事发楼层直接推导其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例依据为常州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发布,第4案“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页面发布于2022年2月21日,属于官方典型案例摘要,并非判决书全文。
规则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上文对证据整理及适用边界的讨论为基于公开材料的编辑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