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弃渣导致村民房屋开裂,县政府曾多年组织评估,却未随持续变化的风险采取进一步措施。行政复议责令重新开展危险性评估和房屋调查,并依据结果治理。本文说明过往调查不当然完成持续防治职责,也区分行政履职、施工方侵权与直接搬迁赔偿请求。
评估做过多次,居住风险仍在增加
某高速公路施工中,桥梁建设公司在村民住所附近设置弃渣场,房屋陆续开裂。弃渣转移到另一后山后,风险仍未有效消除。26名村民认为住宅已不安全,申请复议,要求县政府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并要求政府与施工企业共同承担搬迁避让责任。 复议查明,2015年至2023年,县政府曾组织四次复核评估,均指向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现场仍有大量弃渣,堤坝支撑又引发滑坡,房屋确有受损。旧报告已难以反映不断变化的危险。
持续风险要求职责随真实情况继续履行
政府组织过评估,是已经采取措施的事实,但不能独立证明防治义务全部完成。风险持续发展时,应掌握新的稳定性、影响范围及房屋状况,再据此采取监测、加固或搬迁避让等针对措施。 履职审查也不能要求机关消除所有自然不确定性。关键是法律要求的组织、调查和防治是否与已知风险相适应。本案多次评估已有明确原因,仍未随变化采取实质行动,与仅因不满意结论便重复要求评估的情况不同。
责令重新评估不是直接判定全部房屋必须搬迁
复议机关责令限期组织危险性评估和房屋受损调查,再依据结果采取防治措施。它没有仅凭村民诉求直接确定所有人的搬迁方案、补偿数额,也没有把县政府与施工方的全部损害责任合并解决。 不同房屋位置、裂缝原因和危险程度可能不一样,措施应有专业基础。村民确有紧急危险时,应及时向有权部门反映、遵循依法采取的避险安排;但就长期补偿争议,仍须取得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用报道中的“房屋受损”推算统一赔付。
施工企业责任与政府组织防治职责可以同时存在
施工导致损害,不当然排除政府依法组织防灾的职责;政府承担组织协调义务,也不当然替企业承担全部侵权赔偿。两者应分别看行为、因果和请求。 行政救济若只盯着政府“赔钱”,可能忽略正在扩大的人身风险;民事请求若只关注修房费用,也未必解决山体继续不稳定的问题。本案最先明确的是重新掌握风险并采取措施,赔偿和责任追索不能代替这一安全处置。
记录变化,比重复提交同一裂缝照片更有意义
村民可保存按日期标记的损坏照片、原评估、施工与弃渣位置资料、历次申请答复,以及专业机构对危险变化的意见。拍摄应在安全和合法范围内进行,不能为取证进入危险区域或妨碍治理。 对机关则应说明旧报告为何仍可用、是否需要复核、采取了什么实际措施及效果。现行行政复议法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设有责令履行安排,但本案具体结果建立在听证、现场核查与专家咨询等程序上。公开资料未披露后续全部治理完成情况,本文不将责令履职描述为隐患已经消除。持续记录执行进度,仍是保护生命财产的重要一环。
地质灾害评估与普通房屋修缮意见解决的专业问题不同,不能只用补墙报价替代山体稳定性判断。对已有评估与现场变化不一致的情形,应说明新增裂缝、降雨后变化或弃渣位置等具体依据,再由有资质力量核实。村民之间损坏不同,也可能需要分类处置。复议责令政府组织工作,不表示家属可以代替专业人员判断所有房屋安全,更不应在危险区域自行试验或挖掘来证明原因。
资料来源
2025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案例6(网页公布时间:2026-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