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案同时承认反击具有防卫性质,并认定造成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理解这一区别,需要分别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发生、是否达到特殊防卫条件以及量刑如何评价被害方过错,不能只按伤亡结果倒推责任。正文还说明完整监控和报警记录怎样影响限度判断。
真实案件中的两个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于某案发生于讨债冲突。讨债人员持续限制于某及其母亲离开,并实施侮辱、推搡等行为。于某持刀捅刺围逼人员,造成一人死亡及多人受伤。二审法院承认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同时认定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这两个判断并不矛盾。防卫性质回答为什么反击,限度判断回答反击是否明显超出了制止该次侵害的必要范围。若将案件简化成“可以反抗就必然无罪”,就会跳过第二层审查;若只看到伤亡,也会忽视正在持续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不限于致命攻击
本案确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以成为防卫起因。是否已有重伤、是否已经有人挥刀,并不是启动一切防卫判断的统一门槛。对人身自由的现实侵害,也需要获得法律保护。
但一般防卫的起因范围较广,不等于特殊防卫的门槛随之降低。二审没有将本案的限制自由、侮辱和轻微殴打,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两种规则的适用条件不同,不能用“多人围住我”代替对工具、动作、危险程度的具体证明。
限度需要回到冲突发生时
裁判理由综合考察侵害性质、紧迫程度、现场环境、防卫手段和损害后果。对危险程度较低、并不十分紧迫的侵害,使用足以造成死亡重伤的手段,需要进一步解释其制止侵害的必要性。
这并非要求防卫人在瞬间完成精确计算。评价应当考虑其处境和紧张心理,也应审查侵害有没有升级、是否仍在继续、反击针对谁。对于同一现场不同阶段的行为,不能靠截取某一帧画面给整个过程统一贴标签。
定罪与量刑分别处理
本案二审纠正的是对防卫性质、事实和量刑的评价,保留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被害方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某母亲、于某如实供述等情节,进入减轻处罚的判断。不能把量刑从宽理解成撤销犯罪认定。
同样,亲属受到侮辱并不当然允许无限度暴力。尊严受损、自由受限、生命面临危险,在法律评价中可能产生不同作用;有些决定防卫能否成立,有些影响限度或刑罚。逐项说明,通常比笼统请求“从轻处理”更有说服力。
证据应还原连续过程
实务上应尽快保存完整监控、报警录音、出警记录、伤情资料和现场人员联系方式。关键不仅是反击画面,还包括此前是否能离开、是谁阻止离开、警告后对方如何行动,以及危险何时结束。
当事人陈述宜按时间顺序区分亲眼所见、当时感受和事后获知。工具位置、出入口距离等,可以通过现场图与客观材料互相核对。选择性剪辑或过度概括,容易使原本需要证明的防卫环境反而失去可信基础。
历史裁判与今天的使用边界
本案二审发生在2017年。2020年“两高一部”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应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避免以事后冷静标准苛求防卫人。阅读旧案时,应结合该指导意见理解认定方法,而不是只记住五年的结果。
本案能够提供的是分析顺序,不能预报另一案件的罪名、刑期、取保或者无罪结果。不同侵害强度、危险是否持续和证据完整程度,均可能改变结论。
官方出处与规则依据
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官方全文)。本文区分旧案适用背景与当前规范。
延伸研究:正当防卫的四层判断:从侵害起点到反击终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