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征收协议将约45%的搬迁补贴留作保证金,并要求兼并重组投入超过征收补偿额才能领取。法院认为,取得法定补偿被附上与其缺乏合理关联且难以自主完成的条件,协议显失公平。本文说明签字不排除行政合法性审查,也区分合理履约约定与不当捆绑。
补偿协议里额外加了一道兼并门槛
某服装企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认为条件过于苛刻,请求撤销。协议要求其开展兼并重组,且投资额超过征迁补偿额3618万余元,才可取得1210万余元履约保证金;低于该投入则取消保证金。 这笔保证金约占搬迁补贴2717万余元的45%。法院认为,取得补贴被附加不平等条件,企业能否兼并还依赖第三方意愿,一旦投资未到标准便全部取消款项也缺少合理安排。一、二审均支持撤销协议。
不是所有协议条件都属于平等协商
行政协议带有合同形式,但一方掌握征收管理权,其条件还要接受行政合法性审查。企业签了字,能够说明曾作出意思表示,却不能当然排除对不公平条件和不当权力使用的审查。 补偿是针对被征收损失与安置的法定利益,不能随意绑定与此缺乏合理联系的产业投资目标。法院关注的不是企业不愿继续经营,而是行政机关借补偿款优势要求承担额外义务,且条件明显失衡。民事意思自治与公法约束在这里需要同时发挥作用。
为什么依赖第三方的兼并要求格外重要
兼并需要找到合适对象并达成合意,并非企业仅凭自身努力就能完成。把能否获得大额补偿与第三方决定紧密绑定,会把超出其控制范围的风险转嫁给被征收人。 合理的材料交付、搬迁验收和支付节点,与另行要求投资达到巨额标准,并非同一类型。判断还应看目标与补偿的关联、履行是否可控、是否有合理分阶段安排、未达到时后果是否相称。不能仅因合同用了“保证金”名称就认定扣留必然合法。
撤销不是法院重新承诺全部商业利益
公开结果是撤销补偿协议,并说明双方可在充分协商下按公平原则重新达成安排。它不等于法院已经给出新的全部补偿金额,也不证明企业提出的所有评估和经营损失均成立。 如果请求只针对一项条件,是否影响协议整体和后续履行,还应结合协议结构及诉讼请求判断。本案不能概括成凡补偿协议带任何投资约定都全部无效。撤销、无效、部分变更与继续履行各有不同依据和效果。
签约前后应如何记录不平等条件
企业应把评估项目、补偿构成、附加条件与协商过程分别保存,说明哪些款项原应补偿损失,哪些属于另行优惠,不能只在争议后笼统声称“当时不得不签”。若行政机关主张条件有法定依据,也应指出具体规范及关联,而非只提交内部招商目标。 现行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显失公平等撤销事由与举证作出规定,但本案协议形成及审理背景应按原案时间理解。今天准备起诉,还需区分要求撤销协议或要求履行、审查不同期限规则。停止履行或拒绝交房是否有依据,也不能仅靠本文的有利案例判断。清楚识别补偿与额外交换,才能把协商和诉讼集中到真正失衡的条款。
还应核对留存款的真实性质。如果只是本应支付的搬迁补贴换个名字扣下,不能因称为保证金就改变权利基础;若属于另行投资协议中的合法履约保障,则要按该关系审查。本案比例、第三方依赖与取消后果共同显示失衡,任何单一百分比都不是统一违法界限。企业自行提交的投资计划也要辨明是主动承诺还是被附加条件,协商纪要和方案版本有助于还原其形成过程。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1(网页公布时间: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