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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收贿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不应因协议已经签订就得到保护;但行政机关也不能以此推翻全部合法补偿。陈某案围绕80万元违法增补、委托签约责任与全盘撤销展开。本文说明诚信履约与公共利益审查怎样同时成立,并区分实际领取、拟追退与法院认定无效的数额。

多份补充协议背后出现违法增补

陈某房屋纳入征收后,与镇政府先后签订补偿及补充协议,实际取得补偿款377.9万元,另有一份约定款项未支付。县政府后来以镇政府主体不适格、损害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三份补充协议,并安排重新签订。 相关部门又拟要求陈某退还174万余元。与此同时,生效刑事裁定认定,镇政府工作人员收贿、擅自提高补偿,造成公共财产损失80万元。行政诉讼需要回答,违法部分应纠正到什么范围,而非只在全部保留与全部推翻之间选择。

签过协议不能使贿赂产生的利益合法化

法院认可,涉及80万元违法增补的内容无效,应予追回。行政协议也受合法性约束,不能因为行政机关签字盖章,就要求持续履行明显违法内容。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应落实到有证据证明的具体损失和条款。 但不能把任何“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说法都视为充分依据。本案有生效刑事裁定认定具体金额,证据基础明确。其他案件若只是内部重新评估后觉得补偿偏高,仍需查清是否违法、范围多大,不能简单类推贿赂情形。

自己委托签约后,又以主体不适格反悔为何不行

县政府明知并同意镇政府负责征收,法院将其视为委托,相应责任由县政府承担。县政府先授权推动签约,后来再以镇政府没有法定职权为由全盘否定,违背诚信要求。 这一区分既不纵容越权,也不使公共机关从自身程序安排错误中获益。具体是授权、委托还是其他组织参与,应根据文件和实际行为证明,不能只看协议抬头。相对人也不能因工作人员出面,就认为其承诺必然都在权限内。

80万元、174万余元与377.9万元不能混成一笔

377.9万元是原文披露的实际补偿总额,174万余元是有关机关提出的拟追退数额,80万元是刑事裁定确认的违法增加损失。它们对应不同问题,不能把某个数字当作法院最终支持的全部退还金额。 法院认为撤销三份协议依据不足,对相应撤销决定作部分纠正,并指出重新订立时可考量具体金额。文章不能将维持部分一审结果改写成全部协议有效,亦不能将拟追退告知等同已执行完毕。

面对纠错决定,应同时检查理由与范围

相对人应保存全部协议、评估、付款和委托资料,明确哪项补偿具有合法基础,哪部分受到刑事裁判影响。行政机关应说明具体违法条款、相应金额和纠错措施,避免以一份笼统撤销决定消除本应承担的履约责任。 本案不提供任何以贿赂维持利益的空间,也不支持把公权责任一笔勾销。现行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区分无效、撤销、变更及相应补救,实际案件还须核对协议形成时间和诉讼请求。让违法部分退出、合法补偿继续得到保护,依靠的是可分辨的事实与具体处理,而非单独诉诸“诚信”或“公共利益”口号。

刑事裁判确认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判断每一名补偿领取人的全部刑事责任仍需区分。本案行政分析使用其确认的违法增补事实,不据此补写相对人另受何种刑罚。若对部分金额的关联存在争议,应核对裁判认定范围、协议项目与实际支付,不能将未付款项也说成已经造成同额财政损失。追退与重新订约应使用清楚项目表,既防漏回违法利益,也防把合法补偿重复追回。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6(网页公布时间:2021-05-11)。

延伸研究:征收协议有错误就全部推翻吗:撤销、部分纠正与继续履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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