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过放弃承诺,欠薪就只能找原雇主吗?

船员签字承诺不对船舶主张优先权,并不当然使法定保护消失。最高法公布的一起案件中,船员在作业期间签了船方准备的承诺书,离船后仍未领到工资。法院判令原雇主支付3万元,并确认该工资对涉案船舶享有优先权。

争议发生在船舶转手之后。它同时涉及两个问题:谁应支付工资,以及工资债权能否从特定船舶的价值中优先实现。把两者混为一谈,容易误以为船卖了或者船员签了字,原有欠薪便失去了保障。

船舶转让与承诺书,先后发生了什么?

2023年10月16日,李某雇佣张某等11名船员在其所有的涉案渔船上从事捕捞。船舶后来出售,并于10月31日登记到新船方人员名下。11月4日,新船方将委托法律工作者起草、打印的承诺书交给船员签名,内容包括不向涉案船舶及实际所有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等,张某在内的7人签了字。

2024年1月20日,11名船员在未收到工资的情况下离船。李某出具欠条,承诺1月29日付清,但没有兑现。张某于是起诉,请求李某支付工资,并确认所欠工资对船舶享有优先权。船舶登记所有人认为,张某已经自愿放弃,不能再次主张。

宁波海事法院判令李某支付张某工资3万元,确认该款对船舶享有优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官方摘要还记载,判决后11名船员工资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公开材料未披露其他10人的各自工资数额及具体裁判日,不能用3万元乘11推算欠薪总额。

法院为什么没有只看签名?

法院认为,船员工资优先权属于基于特定海事请求产生的法定权利,对劳务报酬提供特别保护,预先承诺放弃不构成其消灭事由。本案还存在具体的缔约问题:船方没有充分解释优先权概念,也未明确告知放弃后果,却利用优势地位要求船员签署格式承诺书。

因此,判断不是停在“这是不是本人签字”,还要看条款由谁准备、签署时是否有充分说明、实际放弃什么利益,以及这种安排能否排除法定保护。承诺书写上“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代替这些审查。

本案处理的是船方在作业期间安排的预先放弃。船员后来针对已经确定的工资数额达成结算、接受清偿或者处分争议权利,仍须结合具体协议及履行情况判断;不能从本案推出一切和解、收款确认都无效。反过来,确认工资金额也不当然等于放弃优先权。

原雇主欠工资,新船方为何会进入争议?

工资支付义务与船舶优先权,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回答谁欠船员钱;后者给符合条件的海事请求提供对特定船舶优先受偿的地位。本案没有因为船舶易主,就把新登记所有人直接写成工资债务人。

现行《海商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及船上工作产生的工资等请求;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规定,船舶所有权转让不使优先权消灭,同时保留法院公告后一定期间未行使的例外。因此,买卖船舶时,只核对登记证书,不能完整回答是否存在船员欠薪和法定负担。

对船员而言,雇佣材料、实际在船工作、工资约定、上下船时间以及欠条各有作用。仅能证明曾经上船,未必足以证明请求的全部工资;仅有欠条,也应核清对应的是哪段工作、哪艘船。对扣船救济的区别,可结合海事请求保全的选择与风险阅读。

有优先权,还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确认优先地位不等于可以自行扣船。现行《海商法》第二十七条要求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第二十八条规定一年不行使等消灭情形,并对船员工资等请求明确从离船之日起算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中断。工资债权与优先权的期间问题应分别核对,持续催款不能当然保住优先地位。

上述现行法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工作、签署和审理跨越2023至2025年,本文依官方摘要解释原案理由,现行条文用于说明今天处理类似争议时应核查的事项,不将修订后的具体规定写成原审依据。

资料来源

最高法《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2026年6月24日公开,官方案例摘要;一审〔2024〕浙72民初1535号、二审〔2025〕浙民终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现行修订文本(2025年10月28日修订,2026年5月1日起施行,重点第二十一至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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