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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境外或香港航运企业已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付款方却未履行。申请人向大连海事法院请求诉前冻结境内存款,法院保全后促成一揽子和解并全部履行。本文区分保全金额、实体债权与实际受偿,说明和解、撤保及原争议解决安排需要怎样衔接。

运输纠纷已经形成赔偿协议,钱仍未付

两家香港航运公司将船舶交某阿联酋航运公司用于国际原油运输。履行中产生经济损失,三方达成赔偿协议,但阿联酋公司没有按约付款。2025年4月,两家香港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其在境内银行存款2700万美元。 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冻结裁定,并推动各方沟通。经过多轮协商,三方就付款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达成整体和解,阿联酋公司及时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法院解除保全。公开案件没有披露和解的每项具体数额与条件。

境外主体之间的争议,也需看具体保全基础

当事人全部涉外或涉港,并不当然排除对中国境内财产依法采取措施。但管辖、请求性质、财产归属及申请手续仍要满足法定条件,不能只凭某家银行在中国营业便冻结其他关联公司的账户。 申请文件应说明原合同、赔偿协议、履行期限和违约状态,以及目标财产与被申请人的联系。集团品牌或业务往来不能代替账户权属。对资金或责任主体识别错误,可能损害案外人,也会引发申请错误的责任问题。

冻结2700万美元不等于法院已判同额债权

保全是程序保障,原则上不完成实体争议的最终判断。本案先有赔偿协议,后有保全及和解,最终付款依据是后续安排。不能将报道中的冻结金额直接称为法院判令的赔偿本金或全部最终实收金额。 对金额仍有异议的一方,可以依法提出意见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宜因为账户被控制就认定已经没有任何程序权利。申请人也应准确说明已付款、争议款和可能附随费用,避免重复保全、夸大损失及不必要扩大冻结范围。

保全压力应转为真实协商

法院向被申请人说明不履行后果,也向其说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向申请人解释协商成本与效率。它并不是保全一成功便由一方决定所有条款,而是为各方在明确风险下形成可履行方案创造条件。 有效和解应包括币种、汇款路径、分期及违约处理,明确原赔偿协议和争议请求哪些结清、哪些保留。若另有仲裁或诉讼安排,也应准确衔接。对跨境支付合规要求,应依法核查,不能用任何“尽快付款”口号替代实际可操作性。

解除保全与收到付款应形成闭环

双方可以约定付款与申请解除的先后,但冻结、扣划和解冻仍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口头称已汇出、提供付款截图与款项到账并不完全相同,尤其跨境结算应核实实际状态及费用承担。 本案以履行和解除措施结束,未经过实体判决确定全部原争议,九天等其他海事案例的速度也不属于此案数据。新海商法施行后,相关实体责任应另看法律事实和合同履行时点;保全适用的程序规则亦应单独核对。企业最需要的是准确的财产线索和可兑现的和解文本,不能把一次冻结看作自动收款。

如果和解需要分期履行,是否一次解除全部冻结,关系后续保障。各方可以依法讨论保留部分措施、替代担保或随到账逐步解除,但应写清条件并由法院审查,不可只凭口头信任处理。被申请人如提供足额可靠担保,也应依法维护其正常经营利益。三方签约还应说明每家申请人的权利份额和收款授权,避免付款给其中一家后,另一家仍就同笔债权主张未清偿。

资料来源

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5(网页公布时间:2026-06-24)。

延伸研究:扣船、冻结存款还是命令卸货:海事紧急救济的选择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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