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承运人收货出运后,因托运人被列入外国制裁清单而拒签提单、拒绝交付,并擅自退运。上海海事法院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否定其免责理由并判赔货值损失。本文区分海事强制令与后续实体赔偿,也说明减损义务不能被用来为违约承运人的不当费用反诉背书。

提单签了,货物却已被擅自退回

某香港公司委托新加坡船务公司,将价值499万余元电子产品从上海运往巴拿马。承运人收货装船后,以托运人被外国列入制裁清单为由拒绝签发提单,到港后又拒交货。托运人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令,要求签发提单。 承运人按令签单,却在强制令处理期间擅自将货退回上海。托运人起诉请求货值损失及利息,承运人反诉要求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50余万元。法院判新加坡船务公司赔偿499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其反诉,判决生效。

外国单边措施不能当然成为合法履约障碍

法院认为承运人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并依据涉外法律适用及反外国制裁法的强制性规则,否定其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抗辩。承运人仅称顾虑受牵连,不能使违反我国强制规范的拒绝履行变得合法。 这不意味着国际运输中所有监管、禁运或安全措施都作同一评价。应核对措施性质、适用关系、强制规定及承运人的真实行为,不能仅凭合同里出现“制裁”二字便得出统一答案。本文结论限于公开案件认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及相关履约事实。

强制令解决紧急行为,赔偿还需另行审理

要求签提单,着眼于纠正正在发生的特定行为,不能涵盖后来所有运输和损失问题。承运人完成签单,不表示它取得随意退运的权利;托运人获得强制令,也不表示货值损失已经当然被判给。 本案后来另行提起运输合同诉讼,说明紧急措施与最终责任有不同任务。申请人应分别提出具体行为请求和损害赔偿依据,保留装船、拒签、到港、退运及货物价值材料。不能只凭先前一份强制令主张所有新增费用当然成立。

减损义务不能脱离谁制造了困境

承运人称货回上海后托运人不及时提取,要求超期用箱费。法院认为货物无理退运后,托运人拒绝提货属于正常行使权利,未违反减损义务,故不支持反诉。 这一判断以具体违约和返运过程为基础,不是宣布受损方永远无需采取合理措施。其他案件如货物仍可有效处置、对方提供合法妥善安排,是否应及时回应需另审。减损应结合实际可行性与责任背景,不能将侵害后果无条件转回受损方。

跨境合同应把规则冲突提前纳入判断

企业可在签约时核查主体、路线、履行方式及争议解决机制,发生制裁抗辩后保存具体通知、引用文件和处置指令。涉及强制规范,合同条款不一定能排除其适用,不能只让对方出具一封“合规声明”就认为风险已经解决。 本案一审案号(2023)沪72民初1936号,公开结果仅判新加坡船务公司承担赔偿,不能把托运人最初对两被告提出连带请求写成法院已经全部支持。新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案不能自动套入新条号;现行反外国制裁法及配套规定也应按真实事实、适用期间分别核对。

对于货值,订单、商业发票、货物状态及退运后的情况仍需相互对应。诉请499万余元被支持,来自该案的事实和责任判断,不表示任何退运都按合同标价全额赔付。若部分货物另行出售或取得赔偿,应依法说明其与损失的关系。承运人反诉超期费,也须证明合法收费基础和因果,不能只提交一份内部费率。双方各自对金额提出意见时,都应回到具体单据,避免将立场冲突变成数字互报。

资料来源

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6(网页公布时间:2026-06-24)。

延伸研究:扣船、冻结存款还是命令卸货:海事紧急救济的选择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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