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公司负责基本工资,用工单位负责销售提成,两家公司分别欠付报酬。法院将提成认定为工资并计入经济补偿基数,判令两公司连带支付提成,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发薪主体和项目名称不能直接改变劳动报酬性质,各项责任仍须按对应义务区分。
一份劳动收入被分成两个付款来源
柯某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实业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安排是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基本工资,实业公司支付销售提成。此后两家公司分别拖欠数万元,柯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提成和经济补偿,并主张把提成计入补偿基数。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销售提成属于绩效奖金,虽然由用工单位支付,性质上仍是工资。法院判令两公司连带支付提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开摘要没有给出补偿计算的完整期间与数额,不能据“数万元”自行填入工资平均值。
钱从哪个账户来,与钱是什么性质不同
派遣用工存在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报酬可能被分工支付。但对劳动者而言,因完成销售任务取得的提成,并不会因为另一家公司转账就脱离劳动收入。先识别款项性质,再判断付款责任,才能避免基本工资被人为做低。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报酬和经济补偿的规则,需要与实际履行结合理解。本案体现的是具有劳动对价性质的销售提成进入基数,不能反推所有第三方付款都是工资。例如真实的费用报销、个人借款或独立投资收益,应当另外识别,不能只凭来源账户决定。
经济补偿不能只看合同上最小的数字
如果劳动者长期依赖提成获得收入,只把基本工资拿来计算经济补偿,会使补偿与真实劳动收入明显脱节。本案通过把提成纳入工资,防止单位利用支付结构降低解除成本,也使派遣形式下的待遇计算更接近实际。
但补偿基数不是提成最高月份的收入,也不是所有历史提成简单累加。计算期间、应发与实发的区别,以及法定限制等,仍需根据实际适用规则核对。本案摘要未公开全部细节,读者不能照搬本案结果来确定自己的最终金额。
连带付提成,不等于一切责任都相同
裁判将两家公司支付销售提成的责任,与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分开处理。说明“共同出现于派遣安排”并不能自动推出两家公司对所有请求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诉请应对应每项权利的义务主体。
发生争议时,应查劳动合同、派遣安排、提成制度和结算习惯,说明谁确定比例、谁审核业绩、谁负责支付以及是否存在欠付。只有证明实际派遣关系及相应责任条件,才能讨论由谁承担何种责任,不能仅因实际办公地点在某公司就省略这一分析。
把业绩形成和工资结算接在一起
员工可保存销售任务、成交归属、回款条件、提成确认单和支付流水。若制度把提成与回款或退房等情况挂钩,应核对条件是否已经达到、单位扣回理由是否有依据,避免把尚未确定的预期提成和已到期工资混算。
企业则应解释提成调整、跨月补发及离职结算的方法,让工资单与业务记录能够对应。争议发生后再给款项换名,无法回答它原来因什么工作产生。对读者最直接的判断方法是,把每笔钱还原到劳动内容、计算依据和支付责任,先识别收入,再讨论补偿。
提成跨月支付,应查收入归属期间
销售提成可能在成交、回款或审核完成后支付,银行到账月份不一定与业绩形成月份一致。确定工资基数时,需要核对提成究竟对应哪个期间,是否存在离职后补发或之前月份预支,不能只按最后一张流水截取。
员工与单位如对佣金到期条件存在分歧,应将业绩材料和制度条款一起核实。计入工资性质与这一笔金额已经达到支付条件,是相关但不同的判断,不宜以性质认定替代数额核算。
资料来源
2026-05-29公布的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一《柯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文依据公开案例摘要分析;未披露的审理细节不作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