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在招股书承诺限售,离婚时受让股份的一方又出函承诺继续遵守,却提前减持。广东高院认定承诺有约束力,判返还五百九十六点四万元减持收益。收益不是全部卖股价款,也不能在股价上涨时因没有传统差价就直接认定没有收益。
股份转移时,受让人作出了自己的承诺
某上市公司董事夏某在上市时,自愿承诺法定限售之外的减持比例限制,违规时回购同量股份、将减持收益返还公司等。之后夏某与丁某离婚,将630万股转给丁某,丁某另行出具承诺函,确认继续遵守原限售承诺。
丁某后来提前减持,价款约5100万元。上市公司依据承诺起诉,广东高院认定自愿限售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改判丁某支付减持收益596.4万元。5100万元是售股价款,596.4万元是本案认定收益,二者不能混写。
本案不是仅因夫妻身份就让义务自动转移
关键事实包括受让人明确承诺继续遵守,而不仅是离婚或取得股份。自愿限售承诺向市场传递持股稳定预期,当事人作出承诺后,不能任意以交易背景改变为由解除约束。
若其他案件没有相应承诺,还应核对法定限制、原承诺内容及股份转让安排,不能仅凭本案认定所有受让人当然负担同样义务。个人身份变化与证券交易义务可能相关,但需要具体法律和事实基础,不宜用家庭关系代替判断。
减持收益为什么不必等同售股总额
返还“收益”需要说明因违规减持取得了什么额外利益。法院在本案区分违规后股价下跌、上涨和持平等情形,分别考虑实际出售与合规出售的差额、避免回购成本或资金占用利益等可能算法。
本案属于股价上涨情形,法院参考应履行回购义务时的成本和违规出售所得之间差额确定收益。如果只看违规价和后来股价,认为没有赚差价就完全没有利益,可能忽略承诺人因此避免的一项支出。
算法来自具体承诺和事实,不是统一交易公式
596.4万元是本案在承诺内容和股价变化基础上的结果,不能照搬成其他违规减持的固定比例。是否负有回购义务、何时产生义务、对应股份数量及价格,都需要依据具体文本和市场资料核对。
上市公司追索承诺收益,与监管罚款、投资者另行主张损失,也并不是同一责任。公开摘要没有披露全部行政处理或其他民事请求,本文不补写处罚金额,更不能把公司收到款项说成全体投资者已经按持股直接分得赔偿。
受让股份时,承诺文件同样需要尽调
股份权属、质押冻结与限售状态分别影响交易,法定限售之外还可能存在自愿作出的约束。受让人应在签署承诺前理解减持比例、期限、违约后果及信息披露要求,不能把承诺函当作没有后果的手续。
公司则需保存承诺、股份变动及交易记录,使追索金额能够对应具体违规行为。现行证券监管规则可能对减持另有要求,历史案例的限售比例不能直接替代今天规则。本案所能确认的是,明确作出的市场承诺可以被依法执行,收益识别应与真实经济利益相连。
多种减持义务可能同时存在
自愿承诺之外,持股人还可能受法定限售、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约束。遵守其中一种,不代表其他义务当然完成;违反其中一种,也不意味着全部责任都采用同一收益算法。
核对时应按义务来源分别列明期限、比例和后果,避免只看股份已经登记到本人名下就认为可以自由卖出。本案的返还责任依据具体承诺形成,不能拿它替代今天对另一身份、另一股份或另一时间段适用的交易规则。
资料来源
2025-07-22公布的广东法院证券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某上市公司诉丁某证券纠纷案》。本文依据公开案例摘要分析;未披露的审理细节不作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