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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新三板公司虚假年报发布两天后签订七百五十万元认购协议,后来依据造假索赔。法院结合面对面议价和尽调能力,认为未证明基于该年报作出决策。定向交易与集中竞价的价格形成不同,但专业机构身份也不表示永远无法获得虚假陈述救济。

财务造假成立,交易联系仍被单独审查

某新三板挂牌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发布年报,两天后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认购款750万元。之后监管处罚认定挂牌公司虚增利润并遗漏披露资金拆借,投资公司遂要求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机构赔偿。

广东高院认为,该交易通过面对面协商形成,专业投资者可以尽调、谈判并决定价格。仅凭年报发布两天后签约,不能证明机构因信赖该年报作出投资决定。机构未充分证明因果联系,二审维持驳回索赔结果。

定向发行与交易所自动撮合有什么差异

集中竞价中,价格通常吸收公开信息,普通投资者难以逐项直接核查。定向发行则可能有更长谈判、项目调查和估值过程,交易双方互相知悉,价格不一定完全依赖市场报价。因此,因果关系评价需要结合真实交易方式。

但这并不表示新三板虚假陈述不受司法解释调整,也不意味着定向投资者必须证明自己只依赖一份年报。需要说明的是,被诉虚假信息在具体决策中起了什么作用,以及如果知道真实信息,是否仍会作出同样交易。

两天的间隔需要与此前谈判一起理解

大额投资通常经过较长准备。年报发布距签约仅两天,可能提示决策早已形成,但是否如此仍需看真实资料。法院在本案认为相应证据不足,不能由此推出所有两天内签约都不可能信赖年报的固定经验规则。

若谈判早已开始,但正式投资决议明确以新披露数据为条件,或价格依据该数据重新确认,证明可能不同。反之,内部文件显示决策基于其他商业目的,诉讼中再强调年报,便需要解释两者关系。这些比较条件并非对原案追加的事实。

尽调能力不等于发行人可以不诚实

机构具有调查能力,会影响注意义务和因果证明,但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义务并不因此消失。不能把“买方专业”当作财务造假的许可,也不能只因买方查过账就认定全部风险由其自担。

另一方面,投资者应提供当时形成的估值、投决、尽调和谈判资料,解释虚假信息怎样进入模型或成为决策条件。尽调材料若由卖方提供且本身不真实,也应具体指出,避免只用“年报有假”跳过与本笔交易的联系。

合同救济与证券侵权请求需分别选择

定向投资可能还涉及陈述保证、回购或其他合同约定,是否可以主张相应责任,要看文本、效力及请求基础。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索赔未成立,不当然消灭所有合同权利;相反,存在合同也不能直接免除侵权要件审查。

本文依据官方摘要分析,没有取得完整认购协议,因而不推断本案还享有哪些其他救济。对类似投资,最有用的是在签约时保留真实决策依据和关键条件,让信息披露与交易选择能够被日后核对,而不是仅凭专业身份或签约日期推定结果。

尽调中的信息来源也要能够核验

投资报告引用财务数据时,应说明来自公开年报、公司提供的底稿还是第三方核查。不同来源有助于判断虚假信息怎样进入交易决策,也能避免把投资者独立假设误作发行人披露。

当事人若在谈判中提出过关键问题并得到具体答复,应保留同时期资料;若已经知道相应风险,也应如实说明。这些信息并非形式性的尽调附件,而是建立或反驳真实信赖关系的重要事实。

资料来源

2025-07-22公布的广东法院证券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七《某投资公司诉某新三板挂牌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本文依据公开案例摘要分析;未披露的审理细节不作补充。

延伸研究:证券虚假陈述为何有假未必获赔:交易方式与两层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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