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住宅加装电梯,本单元业主一致同意且办妥开工手续,邻楼业主却以担心挡光为由反复阻工。法院判停止阻挠,同时保留实际较大影响下的补偿救济。案例说明共同表决、施工手续与相邻采光权益分别需要审查什么。
单元同意了,邻楼业主仍在现场阻工
一栋老住宅准备加装电梯,本单元业主一致签字,公示后也办妥了开工手续。住在相邻楼栋的张某却担心采光受影响,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拦,工程因此停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件,最终判张某停止阻挠,同时保留了确受较大影响的业主另行协商补偿或依法解决的空间。
这两个处理可以同时成立。工程有合法基础、设计也已尽量减少影响时,相邻业主需要容忍合理施工;将来确有较大影响,则仍可以针对具体影响提出请求。
一致签名之外,法院还核对了什么
该案发生在无锡某小区。李某等业主将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和图纸等材料张贴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项目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后开工。张某认为电梯位置侵犯其采光权益,多次阻碍施工,李某等人遂起诉要求排除妨碍。
生效裁判确认,相关业主已作出合法表决,施工依据包括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法官还到现场查看,注意到小区已加装电梯采用全玻璃方式。裁判据此考量本案井道形式,以及方案对邻楼通风、采光影响的控制。
签字表回答的是共同改造是否获得相应权利人同意,备案材料说明项目履行了哪些手续,图纸及现场状况则用于判断具体影响。这几类材料彼此补充。仅拿出一份签字表,无法证明任何位置、任何施工方案都合理。
相邻关系为什么要求一定的容忍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要求相邻权利人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等原则处理关系。老住宅增设电梯能够改善出行,特别关系到老人和孩子。法院将这种生活需要,与相邻业主的采光、通风权益放在一起衡量。
本案工程已经充分考虑相邻楼栋的影响,并尽可能将影响降低。法院因此认定张某应当为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一定便利,现场阻挠侵犯了加装方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容忍建立在工程程序与方案均经审查的基础上,不能抽离这些前提,只留下“多数人有需要”一句话。
第二百九十三条同时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遇到有争议的遮挡,应进一步核对窗户位置、建筑间距、井道尺寸及相关标准。普通照片能展示位置关系,专业测算则可能用于说明影响程度,两者的证明内容并不相同。
停止阻工后,补偿问题仍有讨论空间
生效裁判指出,电梯加装后如确对部分业主的采光、通风造成较大影响,可以另行协商补偿,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开案例没有披露补偿金额,也没有公布后续是否发生补偿诉讼。
因此,不能从本案推导出“拿到手续就永远不用补偿”,也不能反向认定邻楼业主只要提出异议便必然获得一笔钱。需要补偿的影响究竟是什么、是否实际发生、达到何种程度,仍须具体说明。施工方案能够调整的,也可先讨论位置、材质与施工安排,避免把一切分歧都压在开工当天。
若工程未经必要程序,或者实际施工偏离已公示方案,事实就与本案不同。业主可以围绕具体违规事项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依法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请求。到现场持续拦阻,容易把对方案的异议变成新的争议。
把异议落到具体位置和材料上
加装方宜保存业主意见、表决原始记录、公示版本、开工手续及最终图纸,便于核对方案是否中途变化。相邻业主则可以注明受影响的房间、朝向与时段,提出希望核查的尺寸或技术问题。双方争执“到底有没有影响”时,清楚的图纸和现场核查比笼统表态更有用。
本案公开材料未载案号、判决日期及日照测算数值,不能把玻璃井道理解为当然符合一切采光要求。关于加装电梯与车位充电为何需要不同的同意程序,可参阅小区设施改造的决定、协助和安全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