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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申请在人防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以涉及公共资源、配电容量和人防安全为由拒绝出具证明。二审判物业配合出证,后续安装条件仍待专业核查。案例区分车位合理使用、业主共同决定与物业协助义务。

物业把一份申请挡在了全体表决之前

张某在小区地下车库享有固定车位使用权,买了电动汽车后申请安装充电桩。物业认为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共同利益,要先经全体业主表决,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二审法院最终判物业出具证明,但没有因此认定车位已经通过全部安全检查,也没有判令供电单位直接送电。

本案解决的是安装流程中谁应配合的问题。车位使用的权利基础、线路方案以及安全条件,仍然有各自的核查环节。

人防车位与老旧配电成为拒绝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入库案例显示,张某于2018年获得案涉人防车位使用权。2020年9月购车后,张某多次向为小区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及其分公司申请证明。两家公司提出,安装会利用公共资源,涉及业主共同利益;车库配电容量未预留充电需求,还可能影响人防功能。

物业也表示曾提出地面集中安装等替代方案,并推动召开业主大会。一审法院曾向当地供电单位调查。供电单位回复,安装须考虑消防、供用电、环境等要求,变压器容量和负荷也需满足需求;物业同意证明,是申请专用电表的必备条件之一。

2021年8月23日,一审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8日改判,要求物业公司和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出具同意在该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公开材料未披露此后是否安装、何时通电。

使用共有部分,为什么不必一律先表决

充电线路可能经过墙面、管线通道等共有部位。但日常使用一个固定车位,本来就可能需要合理利用与之相关的共有设施。法院认为,为自用车辆在本人使用的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是对车位的合理使用。

入库案例的解读进一步区分,仅在个人使用的车位安装充电桩,没有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时,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不能仅因电线经过共有空间,就要求全体业主先投同意票。

这一判断有明确范围。如果申请人没有合法、稳定的车位使用依据,或者计划圈占公共场地、集中经营收费,便不能直接套用本案结论。线路穿过他人专有空间、施工影响消防通道等情况,也需要另行解决。张某享有车位使用权,不等于其对人防工程享有所有权或可以任意改造。

出证明与确认安全,分别由谁判断

本案的关键困难在于,物业把尚待后续勘查的风险,当成了拒绝进入勘查流程的理由。法院指出,物业出具同意证明只是安装的一个环节。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是否影响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或人防效能,还要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结合现场情况判断。

因此,物业可以说明需要核实的问题,提供图纸并配合勘查。具体负荷确实不足,或者线路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针对问题研究增容、改线等方案。车主也应提交所需资料、接受合理监管,不能拿到证明后就绕过专业核查自行拉线。

入库案例同时明确,安装后如发现安全隐患,物业可以及时制止、纠正,相关权益人应予配合。判决要求履行协助义务,并未免除日常管理职责。

把协助请求写清楚,比争论物业有没有权更有用

申请时可以附上车位使用依据、车辆及设备资料,写明希望物业完成的事项,例如出具证明、提供配电图纸、配合现场勘查。物业有顾虑的,也宜明确是哪条线路、哪个容量或哪项人防要求需要核实,让供电及相关部门能够作出判断。

国家四部门2016年通知要求物业配合安装、提供图纸及协助勘查施工,这是本案相关政策背景。张某申请发生于2020年,二审裁判在2021年,官方裁判理由已援引《民法典》绿色原则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今天处理类似纠纷仍须核对具体流程与适用时点,不能把网页2024年公布误写为申请或判决时间。

关于为何加装电梯与自用充电桩需要不同程序,可参阅小区改造中共同决定与合理使用的区分。

资料来源

最高法官网入库参考案例及解读(2024年12月5日);四部门关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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